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7號
CYDV,114,司催,17,2025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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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義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劉天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
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00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2年12月14日 2,923元 TT1008280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自主文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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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