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309號
原 告 福滿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劉月裡
被 告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8,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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