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37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法定代理人 莊仁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靖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賴靖泓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
人原位於嘉義市西區之住所業於民國111年2月23日已逕為辦
理遷出登記至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現設址於雲林縣虎尾
鎮,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
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
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