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42號
CYDV,114,司促,2642,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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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葉美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素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素鈴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已於
民國110年6月23日遷出國外,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查詢單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
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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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