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79號
CYDV,114,司促,2579,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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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9號
債 權 人 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翊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4
月16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繳納,該通知已於同
年4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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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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