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41號
CYDV,114,司促,2441,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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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1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代 理 人 蔡鎔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文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
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文泉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
設於嘉義○○○○○○○○,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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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