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黃真真
吳芯椏
黃宏南
徐月香
蕭涵芸
張詠泰
趙美紅
黃柯唐
邱茂家
黃明德
上1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張道鈞律師
被 告 嘉義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信辰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間請
求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17,335元。惟查,本件10名原告係分別訴請判決其等與被告間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會員關係存在,而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之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應以165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本件10名原告係就個
別之請求合併起訴(即主觀訴之合併),各個訴訟標的彼此均屬
各自獨立,非互相競和或應為選擇或附帶請求之情形,其訴訟標
的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之結果核定為16,5
0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10=16,5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75,7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7,335元外,尚應補繳158,3
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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