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899號
CYDV,113,訴,899,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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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9號
原 告 翁浩耀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
被 告 張維霖
訴訟代理人 張儀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7日內就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
後所提出之書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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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