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9號
原 告 翁浩耀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
被 告 張維霖
訴訟代理人 張儀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7日內就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
後所提出之書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