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2號
原 告 肖丹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吳書榮律師
被 告 宏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興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3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具狀說明是否聲請至現場
勘驗系爭平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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