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葉宗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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