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6號
原 告 侯鄒秀華
訴訟代理人 陳亭方律師
湯光民律師
被 告 黃明宇
黃錦燕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方壽
被 告 魏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欄內關於「551之1」地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555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