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1號
CYDV,113,訴,31,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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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號
原 告 林美玲
被 告 蕭賢裕
蕭素禎
蕭阿榮
訴訟代理人 沈宜禛律師
被 告 蕭沂卉蕭麗卿

蕭煒
李齊修
李慶旺
上列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
複 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2日上午10時55分,
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各自具狀說明本院110年
度嘉簡字第779號民事判決之進度為何?若係上訴中,是否聲請
調取該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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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