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13年度,27號
CYDV,113,家聲抗,27,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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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27號
抗 告 人 鄭若婕


代 理 人 賴一帆律師
相 對 人 鄭賴麻里


關 係 人 鄭榮達
代 理 人 許洋頊律師
關 係 人 鄭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3年10月14
日本院112年度輔宣字第53號、112年度監宣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法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主文第二項、第三項,均廢棄。
二、選任鄭若婕(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丁○○○之監護人。三、指定丙○○(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原審聲請程序費用及抗告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鄭若婕於原審聲請意旨:
㈠、抗告人鄭若婕及關係人丙○○、乙○○(以下均逕稱姓名)分別 為相對人丁○○○之長女、長男、次女。相對人因罹患失智症 ,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或輔助之 宣告。
㈡、相對人原與丙○○同住,惟丙○○忙於工作,讓相對人每天臥床 達17至19小時,致生褥瘡、肌肉萎縮,早午餐綠豆湯或每 日以雞肉飯魯肉飯讓相對人食用。相對人名下之金融帳戶 由丙○○保管,但丙○○卻未經相對人同意而挪用帳戶內款項。 並讓心臟衰竭之相對人服用過量之安眠藥,導致相對人渾身 無力、昏昏欲睡。丙○○及其配偶胡宜樺無心且無暇照料相對 人,相對人自112年8月19日起由鄭若婕同住、照顧,照護情 況良好,日前因急診住院治療,費用均由鄭若婕及其配偶甲 ○○負擔。
二、關係人丙○○於原審聲請意旨:相對人一直以來與丙○○及其配 偶胡宜樺同住,由丙○○照顧相對人生活所需,然鄭若婕於11



2年8月間,在不清楚相對人病況下,不聽勸阻,強行將相對 人帶離居住數十年的家,並擅自停用醫生所開藥物,致相對 人病況加劇。鄭若婕為照顧便利,強制為相對人安置鼻胃管 、尿管,並放任相對人長時間坐、躺在輪椅、床上,致相對 人漸有萎縮跡象,無異剝奪相對人吞嚥、咀嚼、行動之權利 。丙○○及乙○○若前往探視,鄭若婕均會辱罵其二人,或在家 卻不願開門,或要求其等晚上再前往,並要求其等拿錢過去 。鄭若婕患有身心疾病,曾多次意圖自殘、自殺,並因車禍 、手術而無法提重物,現與相對人居住之房屋,係未經所有 權人即關係人乙○○同意而住,顯見鄭若婕無論心理、體能、 經濟等層面,均不適宜繼續照顧相對人。
三、原審裁定意旨:原審於審理後,認相對人達受監護宣告程度 。丙○○給予相對人之藥物係遵照醫師指示所為,並無照護不 周之情況。相對人經鄭若婕照顧後,短期間內數度因泌尿道 感染而急診住院,顯然鄭若婕之照護未達妥善之程度。相對 人之金融機構交易明細,雖有數筆大額提款轉帳等紀錄,但 均在相對人失智前,無證據證明係丙○○或乙○○私自領取花用 。認由丙○○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 利益。又鄭若婕為相對人之長女,對於相對人之財產狀況一 再表示在意與關心,故認指定鄭若婕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可免除其心中疑慮,且可達監督丙○○之效果。四、抗告意旨略以:
㈠、原審認相對人於鄭若婕照顧後短期內數度急診住院,顯然鄭 若婕之照護未妥善云云,並不實在。丙○○照顧期間,相對人 之疾病即已存在,丙○○因忙於自身生意,又不願聘請看護專 職照顧相對人,導致病情逐年加重,並有腿部肌肉萎縮、壓 瘡之情形,此有相對人就醫紀錄可證。鄭若婕自96年間開始 從事看護工作,至112年間為專心照顧相對人,停止接受看 護委託,此期間每年均參加在職訓練,具長期看護專業經驗 ,但也聘用外籍看護共同照顧相對人,因此目前相對人健康 狀況穩定,褥瘡已痊癒,醫師、護理師、教會人員均表示相 對人狀況相比112年有明顯進步,顯見鄭若婕較丙○○更適合 擔任監護人。而相對人安置鼻胃管、尿管係經醫師專業評估 後建議安裝,並非為鄭若婕照顧上便利。除了鄭若婕不在家 時間外,其餘時間均有讓丙○○、乙○○入屋探視相對人,亦無 丙○○所稱阻礙探視之情事。
㈡、丙○○明知相對人109年間已有失智情況,卻於112年間聲請擔 任兩造舅舅賴新益之監護人時,指定由相對人擔任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係為了掩蓋其配偶分別於108年間及112年間 將賴新益帳戶內款項擅自轉帳新臺幣(下同)450萬、507,5



89元一事。賴新益的兄弟姊妹於獲知賴新益之財產狀況及相 對人已失智之情況後,提出改定監護人之聲請,並對丙○○提 出刑事告訴。丙○○雖擔任賴新益監護人卻未善盡照顧之責, 讓賴新益獨居,導致其於113年時獨自在街上行走遭汽車撞 死。
㈢、鄭若婕及相對人目前居住○○○○區○地○○○街00號,下稱「民生 社區房屋」)係相對人於94年間贈與鄭若婕,惟98年間因鄭 若婕前夫追討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鄭若婕擔心房地會遭強制 執行,因此以調解方式暫時移轉返還予相對人,但鄭若婕仍 繼續居住、使用,未曾搬離。詎料107年間相對人於5、6月 間進行心臟主動脈剝離手術後,出院當日立即申請印鑑證明 並辦理贈與移轉給乙○○。上開房屋107年間所有權移轉之真 實性啟人疑竇。丙○○、乙○○對於相對人財產均有無法清楚說 明之處,並不適合擔任監護人,鄭若婕主張此部分只是因不 捨相對人,非想爭或掌控相對人財產。
㈣、並聲明:⒈原裁定主文第二項、第三項廢棄。⒉請求選任鄭若 婕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⒊聲請費用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五、關係人答辯略以:
㈠、丙○○部分:
1、丙○○照顧相對人期間,上班時會帶相對人一起工作,讓相對 人與客人相處、聊天,就近照顧,下班後載相對人一同返家 ,並無為工作而獨留相對人在家或躺在店後床上18小時之情 事。所有醫療處置均係遵照醫師指示及尊重相對人意願之下 所為,並無讓相對人同時服用嘉義基督教醫院蕭正誠診所 所開立藥物之情況。鄭若婕所稱壓瘡、肌肉萎縮云云,實則 患部病徵並非壓瘡,丙○○有替相對人擦藥治療,且相對人所 躺電動床具足夠空間翻身、伸展,亦無鄭若婕所述不顧相對 人健康之情事。
2、112年8月19日是因為鄭若婕配偶咄咄逼人,丙○○也認為自己 照顧很久了,加上先前曾有鄭若婕帶相對人回家照顧後沒幾 天就會帶回之經驗,才想說讓鄭若婕帶走。詎料鄭若婕帶走 相對人後,丙○○及乙○○多次前往探視,鄭若婕均堅持在場監 視,過程中不斷叫囂要求丙○○、乙○○歸還相對人財產。  3、鄭若婕於原審曾向法官承認是為了要查相對人財產並取回民 生社區房地所有權才聲請監護宣告等語。實則,98年6月15 日鄭若婕與相對人調解成立,將民生社區房地移轉返還予相 對人。鄭若婕前夫是同年7月31日才起訴請求返回代墊扶養 費,顯與鄭若婕所述不符。縱使丙○○有盜領相對人、賴新益 財產之情況(僅為假設),由丙○○擔任監護人,亦無法脫免



法律責任,況原審已指定鄭若婕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4、鄭若婕曾以相對人受任人名義對丙○○、乙○○提出刑事告訴, 經檢察事務官告知對丙○○提告之部分因無法排除是鄭若婕於 委任狀上偽造相對人簽名,故僅先針對乙○○是否成立侵占予 以調查,目前進度為已函調相對人名下帳戶提存款憑條,最 後待本件監護人何人擔任再為後續進行。至於賴新益部分, 則是因為丙○○之代理人逾期提出財產清冊,因此賴新益兄弟 姊妹才提出改定監護人聲請。並聲明:請求駁回鄭若婕之抗 告,維持原審之裁定等語。
㈡、乙○○部分:關於107年間民生社區房屋過戶給乙○○一事,當時 是相對人出院後,乙○○去探視時,相對人表示其活不久了, 要盡速處理房子之事,否則會吵架,因為鄭若婕覬覦相對人 財產,之後相對人就帶乙○○到代書處及地政辦理過戶,但是 因為乙○○有其他不動產,因此並未實際居住該屋。過去十幾 年丙○○都有好好照顧相對人,半夜相對人要吃東西,丙○○也 馬上出門買回,並無不孝情況,因此希望維持原審裁定。鄭 若婕已經霸佔民生社區房屋多年,如今乙○○經營之寢具生意 收入欠佳,仍積欠貸款2,671,995元,寄望出售上開房地。 請求駁回抗告,讓丙○○盡快將相對人接回同住,也讓乙○○可 以早日訴請鄭若婕返還上開房屋等語。
六、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 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 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 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 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 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七、經查:
㈠、相對人因陳舊性腦中風及失智症,認知功能及言語理解表達 能力已持續退化,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經原審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鄭若婕就此部分未提起抗告,是本件抗告僅就選定監護人 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為審酌,合先敘明。㈡、相對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80歲,配偶已過逝,育有1男2 女,丙○○為相對人之長男,鄭若婕、乙○○分別為相對人之長



女、次女等情,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查。相對人一直以來與丙 ○○同住,直至112年8月19日鄭若婕將相對人接回同住乙節, 為兩造所不爭執。鄭若婕接走相對人之過程,業據提出錄音 光碟為證,並經本院於114年3月27日調查時勘驗光碟內容略 為:(當時相對人仍與丙○○同住,鄭若婕抵達相對人住處) 鄭若婕多次指責丙○○餵食相對人太多藥物,導致相對人全身 軟綿綿,相對人表示要去和鄭若婕住,鄭若婕說:看護的錢 再讓相對人自己付;丙○○表示:相對人是沒有錢的;胡宜樺 也稱:你帶回去是沒有錢可以付的喔;鄭淑玲的配偶甲○○表 示:沒錢沒關係,這個不用煩惱。丙○○又稱:相對人一直都 是我照顧,你不要帶走;丙○○解釋之所以這樣吃藥的原因是 要避免讓相對人躁動,相對人又說一次:「我要去住你家」 ,丙○○稱:「你有心要顧嗎?」,胡宜樺稱:「顧到百年之 後喔」,丙○○繼續解釋吃藥是經過醫師許可。相對人之後又 再說一次:「要去住你家」等語,有筆錄之記載可查,詳細 對話內容則有譯文及光碟可參(見監宣字第363號卷一第130 至132頁)。相對人當時明確表達了自己的意願,是要過去 和鄭若婕一起生活。參之112年11月3日丙○○是對相對人提出 輔助宣告之聲請,可見丙○○當時亦不認為相對人之精神狀態 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本院 認為相對人當時之意願,應給予相當程度之尊重。㈢、本案於113年1月26日在嘉義基督教醫院鑑定時,鑑定醫師認 相對人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且本院114年3月27日調查時 相對人本人到場,已無法表達自己意願,較之鑑定時尚可回 答簡單問題明顯不同,可見相對人之身體狀況快速且持續的 惡化中。再者,從鄭若婕提出之112年4月12日、8月19日、1 0月7日等照片(見監宣字第363號卷一第245至247頁)亦可 以看出相對人身體及精神狀態均逐漸惡化。鄭若婕稱:丙○○ 與相對人同住期間餵食劑量過高之安眠藥,恐影響相對人身 體健康,其照顧顯然不周云云。然經本院函詢蕭正誠醫師診 所,已回函表示當時診斷相對人罹患憂鬱症,共就診7次,1 12年8月10日開給睡前助眠藥2顆,其餘睡前4顆為抗鬱劑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57頁),此外更有蕭正誠診所藥品及藥袋 翻拍照片(見監宣字第363號卷一第100至110頁)可查。丙○ ○按醫生指示讓相對人服藥,縱可能產生精神不濟之副作用 ,也不能認為是照顧不週。同理,鄭若婕接回相對人照顧後 ,相對人身體狀況每況愈下,從可以正常進食到必須需灌食 、插尿管,口語表達越來越不好。但鄭若婕固定帶相對人就 醫,除了自身外,在相對人沒有存款可以支應的情形下仍聘 請外籍看護照顧相對人,本院亦不認為相對人後續吸入性肺



炎、泌尿道感染等症狀是鄭若婕未用心照顧所致。㈣、相對人的身體在近年來急速惡化,丙○○、鄭若婕以自己認為 妥適的方式照顧相對人,均已盡子女對母親應有之責任,互 相指責實無必要。相對人於112年8月19日由鄭若婕照顧迄今 ,原審裁定結果,由丙○○擔任監護人,是以本院於113年12 月31日調查時曾建議丙○○將相對人接回照顧,讓本院家事調 查官評估照顧能力;然其代理人稱:應該讓相對人現在的看 護陪著相對人一起回丙○○住處等語;鄭若婕則表示:其為看 護之雇主,不同意任意變動看護之工作地點等語。從上情可 見,相對人目前極仰賴專責看護照顧,丙○○及其同住家人並 無能力在沒有看護協力下照顧相對人,也沒有做好如果將相 對人接回,未獲准聘用外籍看護前支付較高費用先聘請本國 籍看護之規劃。以相對人目前不穩定的身體狀況,貿然變動 生活環境、更換照顧人選,對於相對人顯有不利。㈤、關係人乙○○主張鄭若婕與相對人現住民生社區房屋為其所 有,其打算出售,鄭若婕將失去照顧相對人之居住空間云云 。實則,縱乙○○以所有權人之身分,其對鄭若婕提出遷讓房 屋訴訟,尚應審究鄭若婕是否有權占有,並非所有權人請求 遷讓房屋必然獲勝訴判決。且訴訟審理、確定至強制執行, 也需相當時日。本院也曾告以鄭若婕:相對人名下已無財產 ,照顧是一種責任,民生社區的居所也將被要求搬遷等語時 ;鄭若婕則表示:真的沒地方住時會帶著母親租屋而居等語 ;可見並非毫無規劃或心理準備。乙○○並不會因為鄭若婕擔 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就不請求其遷讓房屋,亦可見兩者之間並 無實質關係。
㈥、相對人在玉山銀行之存款於104年間尚有500餘萬元,後續於105年4月、11月間匯款轉出數百萬,並於105、106年提領現金數次,於112年4月11日餘額為0元乙節,有交易明細可查(見上開卷第88至90頁)。相對人於板信商業銀行帳戶原有約171萬元,然於106年2月、7月、10月、11月、107年2月陸續取款,最後餘額僅1,513元乙節,有交易明細及取款憑條(見監宣字第363號卷二23至29頁)可參。又民生社區房屋乃相對人於94年間贈與鄭若婕鄭若婕再於98年間以調解移轉為原因歸還相對人(見本院卷二第95至113頁土地登記申請書等資料)。相對人復於107年6月15日將上開房地贈與乙○○,該次移轉委託代書官明四辦理,相對人並在申請書上親自簽名等情(見本院卷二第71至95頁土地登記申請書等資料),有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14年2月5日嘉上地登字第1140000572號函覆相關資料可查。相對人於105年到107年間財產雖有上開明顯減少之情況,然相對人係於107年8月6日至112年7月14日始因「腦梗塞」在嘉義基督教醫院神經內科門診,並於109年4月發現合併有失智症狀乙節,有診斷證明可參(見監宣字第363號卷一第120頁)。況對照鄭若婕自行提出之手機照片截圖,也可看出110年12月至111年1月間相對人之精神狀況良好,鄭若婕書狀中也稱當時準備食物給相對人吃,相對人吃得津津有味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2、139至140頁)。是以相對人為上述財產移轉時,並無證據顯示其有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形。鄭若婕於112年8月19日接走相對人後,對其錄音取證,欲以相對人自己之說詞證明其不知道存款被提領此事;實未考量相對人當時之精神狀態(趨近)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相對人遺忘自己過往之決定,當時之說詞又如何採信?再者,相對人上開財產之減少,與本院決定選任何人擔任監護人並無關係,附此敘明。㈦、綜合上開事證,衡以相對人目前幾乎沒有財產之狀況,監護 人職務主要係負責養護照料相對人之身體。鄭若婕自112年8 月19日在相對人要求下將其接回同住後,不久即聘請外籍看 護專責照顧相對人,自身也投入照顧工作中。相對人身體狀 況逐漸惡化,照顧實屬不易,但鄭若婕仍一再表示是為了報 答養育之恩希望擔任監護人,本院認為在此情形下不宜變動 相對人之照顧者。相對人之子女即鄭若婕及丙○○表達有擔任 相對人監護人之意願,然彼此間關係不睦,共同監護恐難以 溝通協調,並將造成照顧責任歸屬不清之狀況,且相對人名 下幾無自己之財產需管理(僅繼承自其弟賴新益之不動產, 仍與其他兄弟姊妹保持公同共有,有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 結果可證,見本院卷二第717頁),也沒有令其等共同監護 、相互監督之必要。至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本院 已依職權查詢相對人財產,抗告狀也表明同意由丙○○擔任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丙○○為相對人之子女,瞭解相對人之 財務,是以本院認由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 當,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指定丙○○為本件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又監護開始時,鄭若婕應與丙○○於2個月 內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八、綜上所述,相對人與鄭若婕自112年8月19日後同住迄今,且 此段時間為相對人身體狀況快速惡化之時期,目前鄭若婕自 身及聘請外籍看護共同照顧相對人,相對人使用鼻胃管、尿 管,照顧上有諸多細節需注意,實不宜再變動照顧人選及環 境,是以選任鄭若婕擔任監護人為適當;並參酌抗告狀之意 見,選任相對人之子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抗告 意旨指摘原裁定主文第2項、第3項不當,聲明廢棄原裁定上 開部分,尚屬有據,爰將原裁定該部分予以廢棄,變更原審 裁定主文第2項、第3項之內容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九、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46條、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495之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葉南君                  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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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