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2年度,4號
CYDV,112,重勞訴,4,20250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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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國信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英健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天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
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訴理由,並依訴
訟標的之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件上訴人雖提
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未載明其不服第一審判決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裁判費部
分前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3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14年3月12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並於114年3月22日
對上訴人生送達之效力,惟上訴人迄未具狀表明其上訴之聲
明,有本院送達證書、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可稽。是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上訴程式之欠缺,其上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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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健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