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謝○
兼法定代理人 謝福臻
謝文郁
謝碧桃
謝玲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許嘉樺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志鑫
訴訟代理人 張博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3日上午10時5分,在
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