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黃青青
被 告 凃安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四年度金訴字第二○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黃青青對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07號,被告凃安慶詐
欺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