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張郁旋
被 告 李皓丞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09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張郁旋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95號被告李皓丞被
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