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65號
CYDM,114,金訴,65,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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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耿維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645、646、647、64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陳耿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1,250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陳耿維於民國112年6月間某日,加入由林子鈞
林政嘉」、「翁立友」等不詳之人組成之具持續性、牟利
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騙集團。陳耿維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
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以下行
為:
(一)陳耿維提供其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之帳戶資料給詐騙集團使用。
並由該詐騙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以如附表一所
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轉帳至如附表一所示第一層帳戶,再層轉至第二層、合庫
層帳戶。陳耿維再依指示提領款項後交給「翁立友」,以
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並賺取提領款項0.75%
之報酬。
(二)由該詐騙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以如附表二所示
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轉
帳至如附表二所示第一層帳戶,再層轉至第二層帳戶。陳
耿維再依指示提領第二層帳戶之款項,並交「翁立友」,
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並賺取提領款項0.75
%之報酬。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耿維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教戰守則截圖、取
款憑條照片、大額通貨交易名單、ATM提款畫面截圖、櫃台
監視器畫面截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8號
判決,及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我的報酬是提領款項的0.75%
,我每交付一次款項,「翁立友」就會算0.75%給我等語。
故就附表一部分,被告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4,250
元(計算式:〈提領金額195萬元+2萬元+2萬元〉x0.75%)。
就附表二部分,被告之犯罪所得為57,000元(計算式:〈提
領金額190萬元+280萬元+285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x0.7
5%。提領金額超過被害金額部分,超過部分不計入)。總犯
罪金額為71,250元。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
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轉出時間 /金額 轉出時間 /金額 提領時間 、地點 提領金額 證據 所處之刑 匯入帳戶(第一層) 轉出帳戶(第二層) 轉出帳戶(第三層) 1 劉瑛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8日某時起,陸續以LINE暱稱「黃曉艾」聯繫劉瑛鸞,佯稱可從事線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8日12時53分-13萬9,138元 112年6月28 日13時47分 -149萬4,078元 112年6月28日14時53分 -200萬元 112年6月29日9時16分許,在嘉義縣○○市○○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朴子分行」 195萬元 劉瑛鸞於警詢之證述、劉坤成彰化銀行、尚斌企業社林熒斌華南銀行、被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2號卷第37、63、69、79-85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劉坤成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尚斌企業社林熒斌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2 黃玲瑤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7日某時起,陸續以LINE暱稱「波段阿土伯」、「詩雅」聯繫黃玲瑤,佯稱可從事線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8日13時18分-20萬元 黃玲瑤於警詢之證述、匯款回條聯影本、劉坤成彰化銀行、尚斌企業社林熒斌華南銀行、被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2號卷第37、63、69、93-96、101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劉坤成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3 林俊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3日晚間6時36分許起,陸續以LINE暱稱「陳綺恩」、「鼎盛官方客服帳號」聯繫林俊充,佯稱可從事線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8日13時43分-116萬元 112年6月29日9時46分、48分許,在嘉義縣○○市○○○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保祥門市」 2萬元、2萬元 林俊充於警詢之證述、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本、劉坤成彰化銀行、尚斌企業社林熒斌華南銀行、被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2號卷第37、63、69、105-109、113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劉坤成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4 黃義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0日前某時起,陸續在Google網站刊登投資股票相關廣告,經黃義唐瀏覽後依廣告內容加入LINE暱稱「邱沁宜」、「雯雯」好友後,即向黃義唐佯稱透過網路連結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8日14時27分-252萬 112年6月28日14時41分 -151萬元、100萬元 黃義唐於警詢之證述、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陳鈺璿彰化銀行、尚斌企業社林熒斌華南銀行、被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2號卷第50、63、69、117-121、123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陳鈺璿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尚斌企業社林熒斌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轉出時間/金額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 證據 所處之刑 匯款帳戶 (第一層) 轉出帳戶 (第二層) 1 許芳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8日前,陸續在臉書刊登投資股票相關廣告,經許芳瑛瀏覽後依廣告內容加入LINE暱稱「夏韻芬」、「林筱薇」好友後,即向許芳瑛佯稱:可在「瑞士百達」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2日10時13分-190萬元 112年9月22日10時42分-190萬3,518元 112年9月22日13時30分,在嘉義市○區○○街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行」 240萬元 許芳瑛於警詢之證述、匯款申請書影本、存摺封面影本、112年9月22日提款紀錄及提款影像、取款憑條及大額通貨交易名單林俊明國泰世華銀行、育嘉企業社林子鈞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91號卷第21、25-28、30-31、33-35、61頁背面-62頁背面)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林俊明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育嘉企業社林子鈞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李清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間某日起,陸續以line暱稱「雅麗」、「萬通國際證券:林建勛」、「傅智勝(寶衍)」向李清德佯稱:以股票短線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8日11時24分-280萬元 112年9月28日11時41分-190萬元 同日11時42分- 86萬5,800元 112年9月28日11時54分許,在統一超商保祥門市 1000元 林雅雲於警詢及偵查中、李清德於偵查中之證述、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對話紀錄截圖、聊天記錄、112年9月28日、10月2日取款憑條照片、大額通貨交易名單、ATM提款畫面截圖、櫃台監視器畫面截圖彭子永豐銀行育嘉企業社林子鈞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6、18-20、23-25、30-33、53-55、64-65、75-87頁、偵37號卷第44-68、70-99、101-108、138頁、偵38號卷第18-19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 112年9月28日13時11分許,在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行 280萬元 彭子修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育嘉企業社林子鈞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112年10月2日11時11分-290萬元 112年10月2日11時40分-190萬元 同日11時41分 -100萬元 112年10月2日12時45分許,在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行 285萬元 彭子修上開永豐銀行帳戶 育嘉企業社林子鈞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112年10月3日8時54分許,在統一超商保祥門市 1000元 112年10月3日17時15分、16分許,在統一超商保祥門市 2萬元、2萬元、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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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