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銘峯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與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扣案」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扣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已說明被告犯罪所得為新臺 幣48,989元,並未扣案,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 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就犯罪 所得部分記載「扣案」,顯係誤寫,依原判決全意旨,更正 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 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