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129號
CYDM,114,金簡,129,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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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彥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254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金易字第1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彥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罪,處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蘇彥如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應可知
悉辦理貸款無須提供個人金融帳號並替他人領取進入本人帳
戶款項,蘇彥如為順利貸得款項,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
以上帳戶之犯意,自民國113年7月30日,以LINE將其申設之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臺銀帳戶)、台灣
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下稱臺企銀帳戶)、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富
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富邦虛擬帳戶)、遠
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遠東帳戶)、台新銀
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台新帳戶)、王道銀行
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王道帳戶)及聯邦銀行
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聯邦帳戶)之帳號傳送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LINE名稱「陳緯俊 貸款顧問」、「李
朝富」等人。該不詳之詐騙人士取得上開帳號後,對如附表
所示之人詐騙,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再以製
作金流往來以順利貸款為由,通知蘇彥如將款項領出後,交
給「陳緯俊 貸款顧問」、「李朝富」等人指定之人。
二、證據名稱:被告蘇彥如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審理
中之自白、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提領影像截圖、
被告於前案提出之說明、對話紀錄、報案資料照片、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0734號不起訴處分書,
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仲斌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金額 證據 1 黃張金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7日上午9時許假冒黃張金珠之子,以LINE暱稱「元應」向其佯稱急須借款支付生意周轉資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8日12時54分-40萬元 臺銀帳戶 113年8月8日14時33分-28萬5000元 黃張金珠於警詢之證述、無摺存入憑條影本、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提領影像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48-49、82、85-87、93-96頁) 113年8月8日14時39分-10萬元 113年8月8日14時40分-1萬5000元 2 馬雪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8日上午10時許假冒馬雪容姪子之妻,致電馬雪容向其佯稱須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8日10時37分-5萬元 富邦虛擬帳戶 113年8月8日13時7分-5萬元 馬雪容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提領影像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49、64、98-99、105頁) 3 林彥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6日某時以LINE暱稱「部隊後勤採購小楊」向林彥頡佯稱欲向其訂購大量食材,待其貨品不足時再向其提供「大亨食品行」之資訊,要求其向「大亨食品行」訂購食材,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8日10時5分-5萬元 臺企銀帳戶 113年8月8日11時14分-3萬元 林彥頡於警詢之證述、提領影像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45、57、107-108頁) 113年8月8日11時22分-2萬元 113年8月8日10時7分-5萬元 13年8月8日11時23分-2萬元 113年8月8日11時28分-3萬元 4 鄭秋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8日上午10時許假冒鄭秋霖友人之子,致電鄭秋霖並向其佯稱須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8日10時50分-30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8月8日13時40分-18萬5000元 鄭秋霖於警詢之證述、匯款申請書照片、提領影像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50-51、79、116-117、124頁) 113年8月8日13時45分-6萬元 113年8月8日13時46分-5萬5000元 5 吳宜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30日下午2時許假冒吳宜錚之表哥,致電吳宜錚後提供其LINE好友資訊,待其加入後再以LINE暱稱「帥哥」向其佯稱須借款支付貨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8日11時32分-5萬元 遠東帳戶 113年8月8日12時44分-1萬元(共3筆) 吳宜錚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54、126-128、136-140頁、偵卷第21頁) 113年8月8日11時34分-5萬元 113年8月8日12時51分-2萬元 6 王丹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6日上午11時11分許假冒王丹成友人,以LINE暱稱「徐久瑞」向其佯稱須借款支付保險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8日13時45分-3萬元 遠東帳戶 尚未領取 王丹成於警詢之證述、存摺封面影本、匯出匯款憑證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54、142-147、153-154、156-157頁) 7 張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8日上午9時37分許假冒張惠之子,以LINE暱稱「有宸」向其佯稱須借款支付訂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8日10時19分-30萬元 台新帳戶 113年8月8日12時33分-19萬8000元 張惠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提領影像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46-47、67、159-161、167頁) 113年8月8日12時39分-10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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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