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125號
CYDM,114,金簡,125,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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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4年度
偵字第4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
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曾詩貽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
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曾詩貽於本院準
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
理由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前揭犯行,且無所得,爰
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1)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待業中;未婚
,無子女,與家人同住之生活狀況。(2)前無因犯罪經
判處罪刑確定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3
)其因遭詐騙(見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之說明)而
提供3個以上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使不法之
徒得藉此詐欺取財及洗錢,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增添被害
人尋求救濟以及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4)所提供
之帳戶數量。(5)被告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否認有因提供帳戶取得報酬,復無證據證明其實際獲 有報酬,因無犯罪所得,自無沒收、追徵之問題,併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凃啓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 1 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 4 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 1 款或第 2 款情形,應依第 2 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 1 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 2 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4號  被   告 曾詩貽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街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詩貽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不 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 ,然為獲取所需,於不符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之情況下 ,竟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 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某時,在嘉義市○ 區○○路0000號「空軍一號」嘉義市興昌站,以貨運方式將所 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4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寄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江河」、「陳建明」之詐欺 集團成員,並以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容任「陳江河」、「 陳建明」得以任意使用本案帳戶。嗣「陳江河」、「陳建明 」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 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 二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 間,各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 。嗣因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發覺有異遂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胡彬彬李○瑋孫振儀、蔡旻雯、黃○語郭貞妤、姚 嘉旻、周子勛、盧博鈞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曾詩貽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1.坦承於犯罪事實所載之時間、地點,以犯罪事實所載之方式交付附表一所示4個帳戶提款卡(含密碼)予他人使用之事實。 2.被告無正當理由即交付附表一所載帳戶予他人使用之事實。 2 告訴人胡彬彬李○瑋(97年生,真實姓名詳卷)、孫振儀、蔡旻雯、黃○語(99年生,真實姓名詳卷)、郭貞妤姚嘉旻、周子勛、盧博鈞及被害人徐○成(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胡彬彬李○瑋孫振儀、蔡旻雯、黃○語郭貞妤姚嘉旻、周子勛、盧博鈞及被害人徐○成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3 被告提出與「陳江河」之部分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及貨運收據翻拍照片1張 證明被告無正當理由交付附表一所載帳戶予他人使用之事實。 4 ①被告之附表一編號1至3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③被害人徐○成提出手機對話紀錄截圖及網銀轉帳明細 ④告訴人胡彬彬提出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畫面截圖 ⑤告訴人李○瑋提出對話紀錄截圖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 ⑥告訴人孫振儀提出對話紀錄截圖及網銀轉帳明細 ⑦告訴人蔡旻雯提出對話紀錄截圖及網銀轉帳明細 ⑧告訴人黃○語提出對話紀錄截圖及網銀轉帳明細 ⑨告訴人郭貞妤提出對話紀錄截圖及網銀轉帳明細 ⑩告訴人姚嘉旻提出中國信託銀行轉帳收據影本1張 ⑪告訴人周子勛提出對話紀錄截圖及網銀轉帳明細 ⑫告訴人盧博鈞提出對話紀錄截圖及網銀轉帳明細 證明他人使用附表一所載之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嫌。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上揭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乙節,惟查,被告辯稱:伊是收到IG帳號「kcanute01」傳送訊息表示中獎,要求伊領取獎金前需先捐款,即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又以暱稱「簽帳整合服務平台」與伊聯絡,表示伊提供領獎銀行帳戶有問題,由暱稱「陳江河」、「陳建明」表示須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由其等協助處置,嗣伊要求返還均拒不理會,始知受騙,對話記錄均依對方指示刪除,僅存部分截圖等語,並提出依指示捐款100多萬元之交易明細以佐其說,被告雖無法提出交付帳戶之對話紀錄,但被告因遭中獎詐騙匯款至人頭帳戶乙情,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3260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247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27號先後對人頭帳戶申設人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有該等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參,被告所辯並非不可採信,此外,卷內尚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與故意,自難遽以該罪責相繩,然若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檢察官 謝雯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吉芳




附表一:
編號 被告(戶名) 提供帳戶 1 曾詩貽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富邦帳戶) 2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玉山帳戶)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帳戶) 4 華南商業銀行不詳帳號
附表二:
編 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徐○成(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1407 Games客服人員向被害人徐○成佯稱金額尾數未匯款致帳戶遭凍結,需匯款解凍云云,致被害人徐○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9日22時5分許 10,001元 富邦帳戶 2 胡彬彬(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Andy」推薦告訴人胡彬彬下載「Coinpro」APP投資虛擬貨幣,告訴人胡彬彬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9日22時18分許 41,770元 富邦帳戶 3 李○瑋(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簡宏旺」、賣貨便客服及台新銀行客服「張專員」,向告訴人李○瑋佯稱需經認證始能開通買家下單功能云云,致告訴人李○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9日22時28分許 23,456元 富邦帳戶 4 孫振儀(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劉淑惠」、賣貨便客服及金管會專員「李嘉恆」,向告訴人孫振儀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致告訴人孫振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9日21時36分許 49,985元 富邦帳戶 113年8月19日21時41分許 9,026元 5 蔡旻雯(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陳曉億」、Shoppe線上客服及國泰世華銀行行員「姜家豪」,向告訴人蔡旻雯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致告訴人蔡旻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9日22時20分許 49,986元 玉山帳戶 113年8月19日22時21分許 19,985元 6 黃○語(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劉宇」、遊戲網站客服人員向告訴人黃○語佯稱因帳戶填錯致凍結,需儲值同等金額解凍云云,致告訴人黃○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9日23時8分許 20,000元 中國信託帳戶 7 郭貞妤(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陳婷」、賣貨便客服及銀行專員「李嘉恆」,向告訴人郭貞妤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致告訴人郭貞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9日23時23分許 22,096元 中國信託帳戶 8 姚嘉旻(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陳靜」、Shoppe線上客服人員,向告訴人姚嘉旻佯稱需依指示操作驗證帳號云云,致告訴人姚嘉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9日22時30分許 17,985元 玉山帳戶 9 周子勛(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帳號「Siyu Lin」、「吳明睿」,向告訴人周子勛佯稱需簽署實名認證云云,致告訴人周子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9日23時5分許 6,999元 玉山帳戶 10 虞博鈞(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吳夢奇」、金管會銀行局線上值班專員「陳佳樂」,向告訴人虞博鈞佯稱需登入網銀認證解決下單問題云云,致告訴人虞博鈞誤信為真,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8月20日0時4分許 49,105元 中國信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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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