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2519號、112年度偵字第14074號、113年度偵字第5
12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構成累犯之說明,均引
用附件起訴書所載,並更正、補充如下:
(一)附表一編號14之時間欄更正為「111年3月31日起至同年5月6
日止某日」。
(二)被告乙○○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顯見其遵法意識及刑罰反應力薄弱,
且本案犯罪情節非輕,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逾越被
告應負刑責之程度,亦不違反比例原則,爰依刑法第47條之
規定,均加重其刑。
二、量刑:
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甲○○曾為同居男女朋友之關係,因感情生
變,被告心理不平衡,自承於行為時罹有焦慮症、憂鬱症、
失眠症等身心症,無法理性處理雙方關係,而為本件犯行的
動機,其於網路上散布告訴人個人資料,發布內容不堪且不
實之貼文、影片,多次冒用告訴人身分掛失其身分證,手段
惡劣,對告訴人造成之困擾及侵害非輕,犯後先否認,嗣於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尚能坦承犯行,然自陳擔心與告訴人接
觸,引起告訴人不快,進而衍生訟端,迄未與告訴人和解,
取得其諒解;告訴人則以被告至今尚未道歉,態度不佳,請
求從重量刑之意見。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之紛爭,前經法院
判處多個罪刑,於111年9月7日入監,迄今已受刑逾2年,衡
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本院卷第117頁)
,本件開庭時,其母親、阿姨均到庭給予支持,家庭支持度
高,其復歸社會的可能性高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偵查起訴,檢察官陳靜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附錄論罪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 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 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 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 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 7 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起訴書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2519號 112年度偵字第14074號 113年度偵字第5128號 被 告 乙○○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鎮○○路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嘉 簡字第676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100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 3月、4月2次確定,上開罪刑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 ,甫於民國108年12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緣乙○○與甲○○
前係同居情侶,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 員關係。乙○○前因對甲○○實施家庭暴力,經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下稱嘉義地院)於109年11月23日,以109年度家護字第64 7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命乙○○不得對甲○○及其女丙○ ○實施家庭暴力,亦不得對甲○○及其女丙○○為騷擾、接觸、 跟蹤、通話及通信之行為,並最少遠離甲○○住處、工作場所 及其女丙○○就讀幼兒園100公尺,保護令有效期間2年。詎乙 ○○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竟為下列犯行:
(一)意圖損害他人利益、散布於眾,同時基於非於蒐集特定目的必 要範圍利用個人資料、違反保護令、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及 散布猥褻物品之接續犯意,先於附表一所示之網站平台上, 創設如附表一所示之帳號後,在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為附 表一所示之行為,足以毀損甲○○之名譽,洩漏甲○○之姓名、 住址等個人資料,而違反上開保護令裁定。
(二)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同時基於非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利用 個人資料、違反保護令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 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輸入甲 ○○之姓名、身分證號碼、出身年月日、地址等個人資料,申 請掛失甲○○之國民身分證,致其國民身分證之功能喪失,無 法使用,並以此方式違反保護令之內容。
二、案經甲○○委任周廷威律師、林采緹律師提出告訴及嘉義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之供述。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訊之指訴。 被告涉有上開犯罪事實。 3 告訴人所提出告證一至二十之截圖照片、光碟及資料、告證五、十、十六之本署勘驗筆錄及擷取照片。 佐證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4 嘉義地院於109年11月23日109年度家護字第64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嘉義地院核發保護令之事實。 5 內政部111年6月29日內戶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甲○○申請國民身分證之掛失紀錄、內政部戶政司111年11月17日內戶司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檢附甲○○掛失及撤銷掛失紀錄。 佐證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二)。 二、嘉義地院曾以109年度家護字第647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 裁定命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及其女丙○○為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 ,而經細究被告附表一所為之各行為前後脈絡,係將被告所 蒐集有關告訴人之姓名、工作地址、照片等個人資料(包括 被害人即告訴人之女丙○○姓名、照片),先張貼於臉書、YOU YOBE、Instagram帳號上,再接續以不實、煽情之文字內容 、照片及影片,對告訴人進行各種抹黑、攻擊,或利用告訴 人之個人資料數度掛失告訴人之國民身分證,可見被告之用 意,無非係為毀壞告訴人之名聲、製造告訴人之困擾,以達 到報復告訴人及利用他人騷擾告訴人之目的。是核被告就附 表一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個人資料罪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嫌、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 加重誹謗罪及同法第235條第1項以網路散布猥褻物品罪。又
被告所涉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5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情節較重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 用個人資料罪處斷。另被告所為附表一所示之行為,貼文內 容大致相同,且係於相近之時間密接為之,犯罪目的與侵害 法益復均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以接續犯而論以一 罪。
三、另被告所為附表二所示行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 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 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 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又被告所涉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另被告所為附 表二所示之行為,手法相同,且係於相近之時間密接為之, 犯罪目的與侵害法益復均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以 接續犯而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上開附表一、附表二之2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參酌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四、被告前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2383號提起公訴,並經嘉義地院以113年度嘉簡 字第1402號判決(下稱前案)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該案之 起訴書及判決書附卷可參,前案被告之行為時點介於110年5 月11日至110年5月24日,嗣被告於110年10月6日因違反保護 令等案件羈押後,於111年1月18日具保停止羈押,而本案附 表一之犯行均為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後再犯,另附表二之犯行 亦與前案判決之行為態樣有別,顯見均為另行起意之各別犯 行,非前案判決效力所及。另告訴意旨認被告涉嫌違反跟蹤 騷擾防制法,然查,跟蹤騷擾防制法固於110年12月1日經總 統公布,然該法第23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是該法施行日期為111年6月1日,被告除附表二編號8外, 其餘部分無證據證明為111年6月1日以後所為,故尚無證據 證明被告於111年6月1日以後仍有反覆或持續之騷擾犯行, 本件尚無跟蹤騷擾防制法之適用,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呂雅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毓雯附錄: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 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 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 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 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 7 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
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 平台 帳號暱稱、時間 行為 證據 1 FaceBook 丁○○ 111年1月20日 將丁○○帳號臉書大頭照為乙○○於警局以不詳案由提告甲○○製作筆錄時偷拍畫面。筆錄內容可見:「甲○○」及甲○○聯絡地址「嘉義市○區○○○街○○里000○00號」之個資並不實影射甲○○有違法行為而誹謗甲○○。 詳告證一 2 丁○○ 111年3月12日 以臉書帳號「丁○○」在「爆廢公社公開版」社團,張貼有甲○○照片及印有「甲○○」全名之法院裁定書,並發表「恐怖情人又在等待無辜受害者上鉤了」、「知名超商女店長、嘉義○○○○店、設仙人跳、愛情詐欺、結婚騙局、敲詐勒索、犯罪集團、糖果妹、騙錢騙炮、愛吸毒愛說謊、有性成癮症、喜歡追求不同男性生殖器」、「無辜受害男子眾多、屢次婚姻慘敗收場、多項犯罪前科犯罪」等文字,再張貼「http://youtu.be/0_0000_0000」網頁網址,可連結被告以其Youtube帳號,利用甲○○裸露臀部、性交等照片、影片及污辱、謾罵、不實內容等文字所製作之影片內容(詳告證五影片)。 詳告證二、告證五 3 丁○○ 111年1月20日 以臉書帳號「丁○○」在「黑犬軍團」社團某貼文下方留言處,張貼「戊○○(此為甲○○女兒之臉書帳號名稱) 雞巴又在養了是嗎? 臉書臭掉了 雞巴又再養了! 臉書搞臭後陣地轉移到約炮APP上騙吃拐幹 是嗎」、「戊○○ 正在等下一位受害者上鉤,還是雞巴養嘴殘想吃肉」、「版主認真上班的時候 http://youtu.be/0_0000_0000(旁邊並有顯示部分影片標題「網紅『全台首例』掃碼18禁 外流片 嘉義糖果妹『甲○○』」之文字)(即告證五影片)。 詳告證三、告證五 4 丁○○ 111年3月12日 111年3月12日被告以「丁○○」臉書傳訊甲○○ 一、被告盜用甲○○照片於交友軟體APP創設帳號徵友,並臉書傳照片並訊息:「臉書臭掉了轉到交友軟體繼續騙吃拐幹? 找尋下手目標? 還是王X雞巴在養?」 二、經甲○○封鎖後,上開訊息顯示為:「無法顯示訊息」。 詳告證四 5 Youtube 甲○○ 111年3月9日 被告以帳號「甲○○」在「Youtube」發布影片: ①影片標題:「網紅全台首例 掃碼18外流片 嘉義糖果妹甲○○恐怖情人 一炮換一炮 全家便利商店○○○○店 愛情騙局 吸毒詐騙 恐嚇取財 多人運動 仙人跳 洪○○ 李○○ FB 戊○○」 ②影片下方訂閱一欄記載:「 ➡️ FB:戊○○ ➡️ IG:00000000000 ➡️ Twitter:甲○○ 全家○○店 「店長:○X○」 不雅情色自拍影片外流⬇️⬇️⬇️⬇️⬇️ https://fuqqt.com/video/0000000000000... 🆘渣女○X○⬇️⬇️⬇️⬇️⬇️ https://youtube.com/0000000/000000_00... 女毒蟲甲○○ 極度惡劣(google 全家便利商店 ○○○○店 的評論內容上差評一大堆) 私生活淫亂,同時與多名男子交往 (多名受害者紛紛出面指控) 從中挑選目標下手,以不當手段斂財 把公司老闆當凱子削錢在外養小狼狗 🆘每當受害人跳出來出面指控時甲女便會藉由報復手段動用私刑 ⚠️司法院網站明確登載入案可查詢案件 關鍵字"甲○○" 一旦男人被他玩膩了 便使出長期以來用以敲詐勒索的拿手絕活 開始找外面的其他男友哭訴自己受到委屈 這麼做的目的就是為了給男方「弄狗相咬」 藉此幹掉沒有利用價值或者已經玩膩的男人 又或者聯合黑幫人士對自己男友設下仙人跳陷阱 藉此向被害男方家人敲詐、恐嚇索討金錢 簡直是社會上的毒瘤 最誇張的是此女母親 不但沒有阻止女兒的各種惡行 更在一旁聲張作勢,鼓吹女兒多討些錢回家 只能說全家人為了錢竟然可以不要臉到極致 古人曾說過: #離過一次婚的女人並非本身有什麼問題⋯⋯ #但離過兩次婚的女人本身肯定很有問題⋯⋯ 深入報導2.0㊙️㊙️㊙️ #全家便利商店 - #○○○○店 #甲店長⬅️ 公司內部有著不健康上司下屬關係且毫無底線老闆明明有婚姻卻跟自家女員工大搞不倫戀⋯ 俗話說:️什麼樣的老闆養出什麼樣的員工這位超級女店長更是厲害💯 甲女將公司老闆當作的私人金庫 再拿公司內部的錢在外面大養小狼狗🐶 原則上同時間最少會保持🈶️腳踏3條船 公司的老闆💰(個人金庫) 檯面上男友🍼(免錢保母) 曖昧西藥房💊(固定配合的毒販子) 超越高標準的渣女,更是名符其實的蛇蠍女💯 各式各樣的壞習慣集於一身抽煙、酗酒、吸安非他命跟海洛因、 滿嘴謊話滿口髒話母親是根本放任不管、姐妹一家人也完全視而不見。 吸毒史超過15年,已吸毒吸到神經有問題了! 4月初因涉及毒品案件檢察官下令前往搜索,當天家中搜到違禁品遭警方帶回○○分局偵辦‼ #正等候判決中 每當吸毒過量就一連串家庭暴力跟脫序行為 ✅開心的時候 #四處勾引 #到處留情 #天天約炮 #多人運動 ❎不開心的時候#對小孩拳打腳踢 #對家中長輩大小聲#亂找別人麻煩 #引用莫須有之事誣陷受害者#找外人共謀聯合設計一場佈局來陷害自家人 最可憐的就是跟在身邊的這位小女兒 ⚠️只要媽媽不開心就被當成沙包練拳頭 ⚠️希望社會局能見此事件救救這可憐的小女孩‼ 第一段婚姻失敗是跟自己公公以及小叔有染,亂倫事件曝光之後,隨即被夫家趕出了家門。 據親友透露此事件爆發震撼了所有親朋好友,誇張劇情堪比「玫瑰瞳鈴眼」更加精彩🆘 被迫離婚之後,自己的親生兒子根本不願意見這種水性楊花的媽媽,下場只能說極度悲哀‼️ 這個愛吸毒、愛說謊、又愛裝可憐的女人,在外裝一副好媽媽形象,私下根本虐待兒童。 她愛毒品更勝愛她的女兒,在全家便利店上班只是做給外人看的,做做樣子而已! 無恥中的無恥,愛說謊愛嗑藥,吸毒比賽第一名。 #全家便利商店○○○○店 #甲○○ #戊○○ #仙人跳 #詐欺慣犯 #愛情騙局 #多人受害 #婊子 #渣女 #安非他命 #海洛因 #俗稱糖果妹 #性生活淫亂 #甲○○ #戊○○ #李○ #鍾○○ #○○ #00000000000」 ③影片內文(總長1分04秒):「掃碼 超商店長18禁外流片 0:13看到破麻整個火(台語) 0:15吃過噴水雞肉飯 全家就是我家 超能幹店長(出現甲○○背部刺青側身照及正臉照) 這家有賣 0:22(出現甲○○及女兒合照,下面標題『嘉義女毒蟲甲○○』,右下角顯示全家店長甲○○),被告乙○○出現螢幕畫面 0:24被告說:不要巴拉,那襪子不要巴(吸)拉 丟掉,我要報警喔,襪子不要巴拉。 0:33(左側出現甲○○照片)被告說:巴到no~no~,馬西馬西,呷三小(背景製造甲○○聲音:講話不要那樣汙辱人家好不好),你娘你講不聽喔(台語),(又換另一張甲○○照片)喂,襪子不要巴拉,丟掉喔,我報警,我跟你說。 0:47(左側出現甲○○背部裸體刺青側身照,下面記載嘉義女毒蟲甲○○)喂,跟你說話你聽無逆?(台語)(背景製造聲音:好我聽你說拉)阿雞掰,幹你娘,警察來了,警察來了。 0:53(影片中間出現「遇這種糖果妹,是禍不是福」文字)。 0:56(出現甲○○上班之全家便利商店地址、照片、○○路路牌)。 0:58影片出現「淫蕩是特質」字幕及「甲○○裸體背面之性交照片」,再出現「糖果妹本質是沒有羞恥心」、「下流是本性」、「最愛多人運動、邊吸毒邊打炮」。 詳告證五 6 Google 糖果妹甲○○的狗窩 111年4月1日前某日 基於公然侮辱、誹謗及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盜用甲○○之名義於Google網路平台創設「糖果妹甲○○的狗窩」帳號,利用Google申請網路商家,並以「郵件驗證」方式,並於信件註記「像妳這種人真是社會的敗類,死破麻一個」,使Google郵寄驗證碼信件至甲○○之居住地址即嘉義市○區○○○街000○00號,致公開第三人得以觀看閱覽,公然侮辱甲○○,誹謗甲○○之名譽。 告證六 7 Facebook 甲○○(丁○○)臉書帳號之封面照片、約111年3月31日 一、封面照片為甲○○吸管喝飲料、中間張貼QR碼之照片【告證八】。 二、QRCORD碼掃描後連結之網址為:「https://www.xvideos.com/0000000000000/_-_-_-_000-00_」,網址影片標題為:【台灣-嘉義-○○ 全家超商甲店長 (愛吸毒、愛約炮)涉多起網路愛情詐騙案件 對男方設局仙人跳進行敲詐勒索 慘遭報復「全家便利商店 - ○○○○店」可恥 「 家住 嘉義市○區○○○街000000號」 性成癮的毒蟲、騙財騙色鐘○○ 戊○○ 徐○○ 「○○商行」】【告證九】,網頁影片內容為被告擷取告證五之影片片段內容,並將神似甲○○之女子口交影片合成製作【告證十】。 詳告證八、告證九、告證十 (甲○○截圖時間111年4月1日) 8 甲○○(丁○○)臉書帳號之個人簡介、工作經歷、工作地點內容、約111年3月31日 一、個人簡介貼文:【「店長:○x○」約炮不雅性愛自拍片 掃動態貼文上的QR碼】【即告證九、告證十之照片、影片】 二、工作經歷貼文:「渣男渣女爆料鑒別中心員工」、「看婊子耍婊員工」、「在甲○○的糖果屋-知名超商女店長擔任糖果妹」(糖果妹俗稱以性換毒之女子) 三、工作地點貼文:「甲○○的糖果屋-知名超商女店長」、「嘉義地區最淫亂的女毒蟲」 四、臉書個人照片、動態貼文中發布「甲○○在全家擔任店長的姓名牌子」、「有使他人誤以為甲○○甲○○口交之連結影片QRCORD」【即告證九、告證十之照片、影片】、「甲○○甲○○裸露刺青背照等照片」、「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核發之甲○○甲○○經營人員合格證書」。 五、綜上,被告公布甲○○甲○○個資並以照片、影片及上開文字內容之方式,不實影射甲○○有吸毒、性交易、詐欺等違法行為並使他人誤信為真而誹謗甲○○。 詳告證八、八之1、九、十 (甲○○截圖時間111年4月1日) 9 甲○○(丁○○)臉書帳號之動態貼文、111年3月28日 被告將甲○○身分證正面照片合成於甲○○本人照片中,並發布:「現主席(台語,現在這時候)此女欠錢不還,只好公布借貸時的擔保自拍照。(在嘉義○○全家○○店上班)…」。 詳告證十一 (甲○○截圖時間111年4月1日) 10 甲○○(丁○○)臉書帳號之動態貼文、111年3月30日 動態發文並張貼甲○○甲○○裸露刺青背照等照片:「不浪費你我時間 100%本人照 可面談,OK在消費 微信:00000000000」 詳告證十二 (甲○○截圖時間111年4月1日) 11 甲○○(丁○○)臉書帳號之動態貼文、111年3月30日 被告張貼甲○○與女兒丙○○之合照,並發布:「現主席(台語,現在這時候)此女欠錢不還,只好公布借貸時的擔保自拍照。(在嘉義○○全家○○店上班)…」。 詳告證十三 (甲○○截圖時間111年4月1日) 12 甲○○(丁○○)臉書帳號之動態貼文、111年3月31日 被告張貼youtube名稱為【嘉義這名淫蕩媽媽○小姐「甲○○」(全家便利商店-○○○○店)徐○○ ○…】之影片,並發布:「現主席(台語,現在這時候)此女欠錢不還,只好公布借貸時的擔保自拍照。(在嘉義○○全家○○店上班)…」。 詳告證十四 (甲○○截圖時間111年4月1日) 13 以「甲○○(丁○○)」臉書帳號於臉書社團「嘉義副本專屬區」貼文、111年3月31日 被告張貼同告證五之影片,並發布:「現主席(台語,現在這時候)此女欠錢不還,只好公布借貸時的擔保自拍照。(在嘉義○○全家○○店上班)…」。 詳告證十五 (甲○○截圖時間111年4月1日) 14 xvideos網頁 時間不詳 即告證九、告證十xvideos影片網頁截圖及影片。 詳告證九、告證十 15 Instagram 創設「0000_000000000甲○○」之個人介紹及貼文(該帳號目前已移除) 111年5月20日 一、「#甲店長 #全家○○店 #全家便利商店○○○○店 #渣女 #毒蟲 #糖果妹 #仙人跳 #恐怖情人 #吸毒約砲 #性成癮症 #性愛攝影 #○○ #○○景點 #○○美食 #○○○○ #嘉義 #○○○街 #性愛影片 #甲○○ #全台首例 #戊○○ #安非他命 #海洛因 #吹喇叭 #口交 #吞精 #顏射 www.xvideos.com/00000000/000000(此為告證十影片連結網址)」 (說明:關鍵字前方加「#」可以在IG搜尋欄中連結到此帳號,使他人更容易瀏覽到上開加重誹謗文字) 二、「告別式顯示甲○○照片,橫批為『不知羞恥』,下面貼文文字如下: 大家好,我叫「甲○○」 全家便利商店○○○○店「甲店長」 嘉義不知羞恥淫亂女毒蟲「甲○○」 性成癮的渣女、專門騙財騙砲 愛吸毒愛說謊、專門搞仙人跳 本名:甲○○ 年齡:38(00/00/00) 公司:嘉義縣○○鄉○○路○段000號 住址:嘉義市○區○○○街000000號 興趣:吸毒、約砲、邊吸毒邊打砲 專長:說謊、裝可憐 作風:為了圓一個謊而說更多的謊 健康:有子宮肌瘤,做愛從不戴套 性癖:抖M,喜歡受虐、會深喉嚨、愛吞精 感情:同一時間內與多名男子交往情感詐欺 … FB:戊○○(封面照片一條狗) IG:0000_000000000、00000000000 Twitter:0000000000 嘉義女毒蟲甲○○毒品圈俗稱糖果妹 意指:為了得到毒品不惜出賣身體與靈魂。 由於日前遭多名受害者踢爆過往的黑歷史, 目前沒臉見人,躲在女兒名下的臉書帳號, 個性極度惡劣,私生活混亂,性生活淫亂, 同時間交往名男子是她對感情的一慣作風, 目的為了從中挑選目標,仙人跳方式斂財, 將公司老闆當凱子薛錢並且在外養小狼狗, 一段感情玩膩之後再設局仙人跳藉此斂財, 是一位名符其實貨真價實的現代蛇蠍女, 近期遭爆料演奏樂器的不雅自拍性愛片。 甲店長不雅性爱自拍影片外流 https://www.xvideos.com/video00000000--_ 指 渣女甲○○的Youube頻道 https://youtube.com/channel/000000_00000 000000000 指渣女甲○○的instagram https://www.instagram.com/tv/00000000000/0 000_00000000000_0000 指渣女甲○○的個人網站連結 https://000000000000.000000000.com/ 指司法院網站登載入案可查詢關前科 (關鍵字"甲○○傷害、毀損、詐欺多項前科 https://law.judicial.gov.tw/000_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嘉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指 甲○○慣用網路約炮當誘餌設局仙人跳 (假藉約砲之意相約事後再提告性騷擾或性侵 藉此向對方敲詐勒索財物) https://law.judicial.gov.tw/000_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附民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甲○○ #嘉義 #○○ #全家便利商店 #○○店 #渣女一枚 #愛情詐欺 #仙人跳 #敲詐勒索 #女毒蟲 #安非他命 #海洛因 #滿嘴謊話 #不知羞恥 #嘉義市○○路 #戊○○ #鐘○○ #王○○ #王○○ #徐○○ 詳告證十七 16 Youtube 110年8月15日發布於「甲○○」帳號 一、影片標題:「嘉義市○○○街000000號 「甲○○毒蟲」 喜歡邊吸毒邊做愛 徐○○ 王○○ 王○○ 鐘○○ 極度誇張的一家人,一夥人還向被害人設局仙人跳 甲女為了不讓自己被抓到還到處陪多位警察睡,可惡至極」(連結網址:https://youtu.be/00000000000),影片內容公開甲○○及女兒多張相片。 二、影片下方訂閱一欄記載:「 ➡️ FB:戊○○ ➡️ IG:00000000000 ➡️ Twitter:000000000 推特連結: https://twitter.com/0000000000/000000... 渣女 https://youtube.com/0000000/000000000... 此女毒蟲極度惡劣(googe上的負評一大堆) 私生活淫亂,同時多名男子交往(多名受害者紛紛出面指控) 從中挑選目標下手,以不當手段斂財 把公司老閱當凱子削錢在外養小狼狗 每當受害人跳出來出面指控時甲女便會藉由報復手段動用 私刑 司法院網站明確登戦大案可查詢案件 關鍵字"甲○○" 一旦男人被他玩膩了 便使出長期以來用以敲詐勒索的拿手絕活 開始找外面的其他男友哭訴自己受到委屈 這麼做的目的就是為了給男方「弄狗相咬」 藉此幹掉沒有利用價值或者已經玩膩的男人 又或者聯合黑幫人士對自己男友設下仙人跳陷阱 藉此向被害男方家人敲詐、恐嚇索討金錢 簡直是社會上的毒瘤 最誇張的是此女母親 不但沒有阻止女兒的各種惡行 更在一旁聲張作勢 鼓吹女兒多討些錢回家 最誇張的是此女母親 不但沒有阻止女兒的各種惡行 更在一旁聲張作勢,鼓吹女兒多討些錢回家 只能說全家人為了錢竟然可以不要臉到極致 古人曾說過: #離過一次婚的女人並非本身有什麼問題 #但離過兩次婚的女人本身肯定很有問題 深入報導2.0 #全家便利商店-#○○店#甲店長 公司內部有著不健康上司下屬關係且毫無底線老明明有婚姻卻跟自家女員工大搞不倫戀 俗話說:什麼樣的老養出什麼樣的員工這位超級女店長更是厲害100 甲女將公司老當作的私人金庫 再拿公司部的在外面大養小狼狗 原則上同時間最少會保持有腳踏3條船 公司的老閱(個人金庫) 檯面上男友(免錢保母) 曖昧西藥房(固定配合的毒販子) 超越高標準的渣女,更是名符其實的蛇蠍女 各式各樣的壞習慣集於一身抽煙、酒、吸安非他命跟海洛 因、滿嘴謊話滿口髒話母親是根本放任不管、姐妹一家人也完全視而不見。 吸毒史超過15年,已吸毒吸到神經有問題了! 4月初因涉及毒品案件檢察官下令前往搜索,當天家中搜到違禁品遭警方帶回○○分局偵辦!! #正等候判決中 每當吸毒過量就一連串家庭暴力跟脫序行為 開心的時候#四處勾引#到處留情#天天約炮#多人運動 不開心的時候#對小孩拳打腳踢#對家中長輩大小聲#亂找別人麻煩 #引用莫須有之事誣陷受害者#找外人共謀聯合設計一場佈局來陷害自家人 最可憐的就是跟在身邊的這位小女兒 只要媽媽不開心就被當成沙包練拳頭 希望社會局能見此事件救救可憐的小女孩!! 第一段婚姻失敗是跟自己公公以及小叔有染,亂倫事件曝光之後,隨即被夫家趕出了家門。 據親友透露此事件爆發震撼了所有親朋好友,誇張劇情堪比「玫瑰瞳鈴眼」更加精彩 被迫離婚之後,自己的親生兒子根本不願意見這種水性楊花的媽媽,下場只能說極度悲哀!! 這個愛吸毒、愛說謊、又愛裝可憐的女人,在外裝一副好媽 形象,私下根本虐待兒童。 她愛毒品更勝愛她的女兒,在全家便利店上班只是做給外人看的,做做樣子而已! 無恥中的無恥,愛說謊愛嗑藥,吸毒比賽第一名。 #全家便利商店○○○○店 #甲○○# #仙人跳#詐欺慣犯#愛情騙局#多人受害 #婊子 #渣女 #安非他命 #海洛因 #俗稱糖果妹 #性生活淫亂 #甲○○ #戊○○ #李○ #鍾○○ #○○ #00000000000 詳告證十六、十八 17 Youtube 111年5月27日 於「全家 ○○店 甲○○」帳號發布 一、影片標題:「全家便利商店 ○○店 甲○○ 毒蟲 安非他命 鳳梨屬鼠館長 連千毅 勾起你心中的惡 周杰倫 蔡依林 羅志祥 多人運動 販毒」(影片連結網址:https://www.youtube.com/0000000000000000000),影片內容為告別式合成甲○○甲○○照片,並在橫批以「不知羞恥」侮辱甲○○,並播放誦經背景音樂。 二、被告上傳該影片後,並以「全家 ○○店 甲○○」帳號於111年5月30日在Youtuber(阿翰)之影片(阿翰PO影片|○○○○ ○○○○○○○○○)下方留言,使不特定第三人更容易搜尋瀏覽該加重誹謗影片內容。 告證十九 18 Google 糖果妹甲○○的狗窩 111年6月8日前某日 基於公然侮辱、誹謗及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盜用甲○○之名義於Google網路平台創設「○○○○○○○」帳號,利用Google申請網路商家,並以「郵件驗證」方式,使Google郵寄驗證碼信件至甲○○之前工作之全家便利商店店址即嘉義縣○○鄉○○路000號,致公開第三人得以觀看閱覽,公然侮辱甲○○,誹謗甲○○之名譽。 告證二十
附表二:被告申請掛失甲○○國民身分證之紀錄編號 日期 時間 1 110年5月13日 6時21分許 2 110年6月23日 14時17分許 3 110年6月25日 17時56分許 4 110年9月10日 17時44分許 5 110年9月30日 6時22分許 6 111年5月18日 16時7分許 7 111年5月30日 17時50分許 8 111年6月15日 8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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