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議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議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議增因犯竊盜、放火等案件,先後
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
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律上屬於自由裁
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
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
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
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
應執行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
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
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但檢察官聲
請書附表編號3確定判決案號欄應更正為「113年度嘉簡字第
1170號」;編號8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應更正為「113年6
月28日」、判決確定日期欄應更正為「113年8月6日」),
堪以認定。次查本院為附表之各罪中,最終事實審判決日期
最後者(即附表編號11)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且附表所示各
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編號9)於民國113年7月3
0日判決確定前所犯。又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8、10至11所示
之罪之刑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編號9所示之罪之
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1所示之罪則不
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得易
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
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7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符
,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定應執行刑時,揆諸前揭判例意旨,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
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
則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宣告
刑之總和。綜合考量附表所示之數罪侵害法益異同、對侵害
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事項,兼衡刑罰
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
,及受刑人於本院寄送之陳述意見調查表中表示無意見(見
本院卷第49頁)之情形,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
規定,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嘉宏附表:受刑人傅議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3月30日 113年4月5日 113年4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營偵字第172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32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074、894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512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1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4日 113年6月28日 113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512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1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日 113年8月6日 113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更助字第23號(編號1至9經臺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2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臺南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97號)
編 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4次)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4月6日、113年4月7日、113年4月10日、113年4月10日 113年3月7日、113年3月17日 113年4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32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32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074、894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1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8日 113年6月28日 113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1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6日 113年8月6日 113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更助字第23號(編號1至9經臺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2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臺南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97號)
編 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放火燒燬其他物件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3年4月22日 113年4月15日 113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785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32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4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39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訴字第106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6日 113年6月28日 113年6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39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訴字第1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24日 113年8月6日 113年7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更助字第23號(編號1至9經臺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2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臺南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97號)
編 號 10 11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4月18日 113年4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789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4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259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9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5日 114年1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259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9日 114年3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285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