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達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達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達鴻因犯詐欺取財罪案件,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
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律上屬於自由裁
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
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
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
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
應執行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
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
照)。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院為附表之各罪中,
最終事實審判決日期最後者(即附表編號9)之最後事實審
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編號
1)於民國111年11月1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
誤(但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②應更正為「110
年4月24日前某日至110年4月24日」、編號2犯罪日期欄②應
更正為「110年7月14日至17日」、編號9犯罪日期欄應更正
為「①111年9月11日②111年10月13日」),堪以認定。從而
,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核無不合。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係詐欺取財罪案件,爰審酌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之異同,責任非
難重複程度之高低,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
防需求及整體刑法目的,及受刑人於本院寄送之陳述意見調
查表中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13頁)等情狀,為整體非
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嘉宏附表:受刑人何達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①詐欺取財罪 ②詐欺取財罪 ①詐欺取財罪 ②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2月 ②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以上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2月 ②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以上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09年3月23日前某日至109年3月23日 ②110年4月24日前某日至110年4月24日 ①109年12月10日 ②110年7月14日至17日 109年6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660號、第26815號、第27078號、第34200號、第35514號、109年度調偵字第2294號、110年度偵字第1539號、第1948號、第15188號、第23380號、110年度軍偵字第15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024號、第1025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1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513號 112年度簡字第237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094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30日 112年10月30日 112年11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513號 112年度簡字第237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0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日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4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0號 編號1至8,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9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4 5 6 罪名 詐欺取財罪 ①詐欺取財罪 ②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以上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6日 ①108年11月21日至108年11月25日 ②110年10月8日 109年8月8日至109年8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6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628號、111年度調偵緝字第29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調偵緝字第1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219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27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2月22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219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27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3日 113年1月31日 113年4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2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9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67號 編號1至8,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9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7 8 9 罪名 ①詐欺取財罪 ②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①詐欺取財罪 ②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以上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4月 (以上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09年12月31日至110年1月3日 ②110年1月5日 110年4月30日 ①111年9月11日 ②111年10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09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調偵緝字第41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81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91號 112年度簡字第479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58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7日 113年4月10日 113年11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91號 112年度簡字第479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114年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1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0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20號 編號1至8,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9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