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翔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 年度朴簡字第54號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
4 年4 月2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聲請案號「113 年度偵字第10473 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114 年度速偵字第150 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裁
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
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 年6 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
法第227 條之1 第1 項亦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聲請案號「113 年度偵字第10
473 號」之記載,因係文字誤寫贅載,揆諸前揭說明,應逕
更正為「114 年度速偵字第150 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