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14年度,32號
CYDM,114,朴簡,32,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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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簡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0932號、第14180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移
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50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114年度易字第2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建仁犯詐欺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8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建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
別為下列行為:
 ㈠其於民國113年2月25日起,陸續以暱稱「七七」之通訊軟體L
INE帳號與呂家德聯絡,並佯稱:欲出售網路遊戲「豪神娛
樂城」之遊戲幣給呂家德云云,致呂家德陷於錯誤,為購買
遊戲幣,因而於113年2月25日20時13分,轉帳新臺幣(下同
)3萬元至劉敏郎名下嘉義縣○○鎮○○○○○○號:000000000000
)內,再由陳建仁委由不知情之劉敏郎(另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於113年2月26日20時27分至29分,自上開布袋鎮農
會帳戶提領3萬元交付陳健仁陳建仁另利用不知情之蘇裕
棠(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
會員帳號在上開網站購買虛擬遊戲點數,再將上開網站所提
供之付款帳號(帳號:00000000000000,玉山商業銀行所負
責)傳送給呂家德,要求呂家德將欲購買遊戲幣之款項轉入
上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呂家德遂於113年3月3日22時49分
許,轉帳8000元至上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陳建仁即利用該
筆8000元購得遊戲點數。然陳建仁取得呂家德給付之3萬800
0元後,並未交付遊戲幣給呂家德
㈡其於113年2月26日起,陸續以前述LINE帳號與潘信吉聯絡,
並佯稱:欲出售網路遊戲「豪神娛樂城」之遊戲幣給潘信吉
云云,致潘信吉陷於錯誤,為購買遊戲幣, 因而於113年3
月2日7時33分,轉帳3萬元至陳建益名下郵局帳戶(局號:0
000000、帳號:0000000)內,再由陳建仁委由不知情之陳
建益(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同日7時42分,自上開
郵局帳戶提領3萬元交付陳建仁。然陳建仁取得潘信吉給付
之3萬元後,並未交付遊戲幣給潘信吉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建仁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
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呂家德潘信吉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劉敏郎
蘇裕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陳建益於警詢時之證
述。
 ㈢告訴人呂家德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上開布袋鎮農會
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玉山個(
集)字第1140014126號函及所附上開玉山銀行帳號交易紀錄
蘇裕棠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帳號之基本資料、銀行
付款資料、購買證明各1份。
 ㈣告訴人潘信吉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陳建益提供之LINE
對話紀錄截圖、上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提起公訴,檢察官舒慶涵移送併辦,檢察官
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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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