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4年度,1號
CYDM,114,智簡,1,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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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智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宛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254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4年度智易字第1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蔣宛儒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
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
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
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千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蔣宛儒知悉如附表所示商標,係商標權人瑞士香奈兒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衣服商品之商標權(商標
之註冊/審定號、商標權期間均詳如附表所示),現均仍於
商標權期間內,並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為消
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如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不得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於
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且倘以遠
低於市價進貨,材質及製工粗糙、無精緻包裝或無來源證明
者,顯係未經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侵害商標權商
品,自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上開商標權之
商品。然蔣宛儒仍基於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
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某日起至112年9月某日止,透過網際
網路登入蝦皮賣場,使用其蝦皮會員帳號「ruwanjiang」,
刊登販售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訊息而公開陳列,供不
特定人選購,已陸續售出侵害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共獲利
約2000元。嗣經香奈兒公司委託之代理人桓鼎知識產權代理
有限公司之人員發現發現上開帳號販售疑似侵害商標權商品
,為求蒐證而於112年9月1日,訂購如附表所示之物,送請
鑑定,確認屬侵害商標權商品。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蔣宛儒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
自白。
 ㈡證人賀榆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被告所用上開蝦皮帳號會員資料、交易明細及IP資料、被告
所經營蝦皮購物賣場網頁截圖、訂購附表所示商品之訂單資
料、統一超商繳款證明書各1份。
 ㈣桓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含附表所
示商品照片2張、附表所示商標註冊資料)。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11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侵害商標權商品 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仿冒CHANEL商標衣服 1件 00000000 117年3月31日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00000000 1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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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