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4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紘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44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易字
第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紘鈞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張紘鈞明知詐騙集團經常以人頭電話向他人施詐
,而任何人均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對於不
以自己名義申請反而要求借用或收購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
號者,應可預見該人之目的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犯
罪行為人曝光以逃避執法人員查緝,而提供自己申請之行動
電話門號予陌生人士或與自己不具密切信賴關係之人使用,
可能被利用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竟仍以縱有人以其申辦之
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
於民國110年6月17日某時,在嘉義巿興嘉公園,將其於同日
稍早申辦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下稱A門號)SIM卡交
給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使用,以換取新臺幣(下同)
300元之報酬。嗣某詐騙人士取得A門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A門號及LINE暱稱「小
海天」與李本仁聯繫,向李本仁謊稱:欲購買遊戲天堂2M虛
擬遊戲幣82000鑽(價值4萬元)云云,致李本仁陷於錯誤而
提供自己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B帳戶)作為收款帳戶之用。不詳之詐騙人士復於不
詳時間,在LINE群組「天堂2M遊戲」刊登販賣虛擬寶物之不
實訊息,經張文澤瀏覽並點選連結加入LINE暱稱「小華」為
好友後,「小華」向張文澤謊稱:願以4萬元出售云云,致
張文澤陷於錯誤而先後於111年5月18日13時37分許、14時44
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分別將2萬元、2萬元轉入李本仁申
辦之B帳戶,然張文澤於匯款完畢,即遭賣家封鎖,未取得
虛擬寶物。李本仁之B帳戶因而遭通報警示帳戶,然李本仁
已陷於錯誤,將遊戲幣82000鑽轉入「小海天」指定之遊戲
帳號。
二、證據名稱: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證
人即告訴人李本仁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張文澤於警詢中之
證述、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記錄截圖、交易明細、虛擬遊
戲幣交易紀錄、對話紀錄截圖、網銀交易明細截圖、B帳戶
交易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
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