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14年度,271號
CYDM,114,嘉交簡,271,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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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交簡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順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1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順天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含自首減輕其刑的說
明,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心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恬安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犯罪事實
一、林順天於民國113年1月24日19時20分許,欲自嘉義市○區○○ 路000號前穿越中山路由西往東往嘉義火車站行走時,原應 注意夜間行經設有『行人請勿跨越』標誌之中央分隔島,不得 穿越道路,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疏未 注意及此,適有朱泳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沿中山路由北往南方向駛至,見狀閃避不及,撞及林順天



,致朱泳龍人、車倒地,受有雙手擦傷之傷害。林順天肇事 後,於員警到場處理時,旋即表明自己為肇事人而自首主動 接受裁判。
二、案經朱泳龍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順天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朱泳龍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傷勢 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現場監視錄影光碟、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及車損照片等 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又本案經送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 事故鑑定委員會實施鑑定後,亦認為被告夜間行經設有「行 人請勿跨越」標誌之中央分隔島有照明路段,穿越道路未行 走100公尺範圍內之行人穿越道,為肇事原因,此有該鑑定 委員會鑑定意見書1份附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 告於警員到場處理時,表明自己為肇事人而接受調查裁判等 情,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 表1紙在卷足憑,已合於自首之規定,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 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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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