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57號
CYDM,114,單禁沒,57,2025043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紫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4年度聲沒字第7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0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066公
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紫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被告死亡,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就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6時45分許,為警於嘉義
基督教醫院,扣得其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檢驗
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066公克),業據被告洪紫寧
於警詢自陳明確,並有搜索扣押筆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12年6月28日鑑驗書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
憑。是扣案之海洛因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
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
,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
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