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3年度,25號
CYDM,113,智簡,25,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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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雅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0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雅雯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緩刑2年。
仿冒adidas商標外套1件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列「基於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透過網路方式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證據部分「網路下載列印資料」應
更正為「被告所營蝦皮賣場網頁截圖」、「照片」應更正為
「仿冒adidas商標外套之照片」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許雅雯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
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侵
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觀諸被告以蝦皮帳號「cherry225555
」所經營之「Cherry的秘密衣櫃」蝦皮賣場網頁截圖,可見
被告在上開賣場中僅陳列仿冒adidas商標外套1件,亦僅售
出1件(即由貞觀法律事務所人員所購買)。而告訴人德商
阿迪達斯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人員基於蒐證目的購入仿
冒上開商標之外套1件,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是被告
此部分之販賣行為應屬未遂,然因商標法並未對透過網路方
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應論以商
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又因論罪法條同一,即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
附此敘明。
 ㈡被告自110年、111年間某日起至113年5月30日售出前述仿冒a
didas商標外套時止,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
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
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
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販賣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
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所為侵害商標權人對於前開註冊商
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且足使
消費者對於該商品來源之正確性認知錯誤,減損我國保護智
慧財產權之形象。惟念其始終坦承犯行,並於審理中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且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完畢,有和解契約
書、告訴人刑事陳報(一)狀在卷可憑,足認其犯後態度尚
屬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利益、
所生損害,以及被告於警詢時所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
經濟狀況、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涉本案犯 行,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告訴人6萬元完畢,堪 認其已盡力彌補本案犯罪所生之損害。本院認其親歷本案偵 審程序,並受罪刑之科處,已獲得相當之教訓,當足收警惕 懲儆之效,爾後應能循矩以行,信無再犯同罪之虞,故其本 案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策自新。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售與貞觀法律事務所人員之仿冒adidas商標外套1件 ,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 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貞觀法律事務所人員以550元之價格(不含運費),向被告購 買仿冒商標商品,雖因其自始無買受真意而不能完成交易。 然依刑法沒收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取 得之不法利得應予澈底剝奪,以根絕犯罪誘因,則犯罪行為 人因犯罪於客觀事實上所取得之財物或不法利益,縱依法應 返還、賠償權利人,於權利人實際取回該財物或損害獲得償 付前,仍不應允許犯罪行為人保有該不法利得,而應予沒收 ,是認貞觀法律事務所人員因下標購買該商品而給付之550 元,仍屬被告犯罪所得。然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 給付完畢,被告此舉已足以剝奪其本案犯罪利得,故認若就 本案犯罪所得再予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及證據欄):一、犯罪事實:
  許雅雯明知「adidas」三葉草商標圖樣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ADIDAS AG)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取得商標 專用權(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指定使用於各種衣 服、冠帽等商品上,現仍在專用期間,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 人之同意或授權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 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 而為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竟基於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自民國110、111年間某日起,以仿冒「adidas」三葉草商標 圖樣之防風外套每件新臺幣(下同)幾百元之代價,在蝦皮 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購入後,旋在嘉義市○區○○ 街00巷0號住處內,使用網際網路連接至蝦皮拍賣網站,以 蝦皮拍賣帳號「cherry225555」在該網站上張貼上述使用相 同或近似於商標圖樣商品之照片,並刊登廣告,以每件550 元之價格,意圖販賣予不特定人,而陳列上開商品或供不特 定人上網競標選購。嗣告訴代理人貞觀法律事務所人員於11 3年5月30日,在上開蝦皮購物網站,以610元(含運費)購 得仿冒本案商標之外套1件,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雅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經核與告訴代理人陳引奕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網路下 載列印資料、訂單明細、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 繳款證明(顧客聯)、鑑定報告書、商標檢索資料、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 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及所附帳號申登人基本資料、照片 及扣案之仿冒商標之商品等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嫌已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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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迪達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