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國審交訴字,113年度,6號
CYDM,113,國審交訴,6,2025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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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一郎


指定辯護人 張家慶(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辯護人
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辯護人各聲請調查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欄所示之
證據,各如附表一、二「法院之認定」所示之內容,均准於審判
中提出調查。 
  理 由
一、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2項、第3項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
性之情況:「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
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
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
聲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第1項、第2項、第3
項則再就「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提出審酌因素
及權衡指引,規定:「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
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
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
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
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
度。」、「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
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
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
、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
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
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
二、檢察官、辯護人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各聲請調查如附表一、
二「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本院爰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
力及調查必要性之認定及理由,各說明如附表一、二「法院
之認定」欄所載,並分別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附表一:檢方聲請調查之證據、範圍
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範圍及調查方法 (含所需時間) 聲請出處 對造意見 意見出處 法院之認定 犯罪事實證據之調查 1.被告何一郎於駕車前曾飲酒 檢證 1-1 被告112年12月15日19時28分警詢筆錄 第3頁第13行-第4頁第7行(提示朗讀)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 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同意調查 114年3月19日刑事準備書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各該證據足以證明前開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2 被告112年12月16日12時24分偵訊筆錄 第2頁第1-3行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1-3 證人徐佩怡112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 第2頁第5-11行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1-4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全部 (提示並告以要旨) 同上 同上 同上 2.何一郎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搭載羅明德,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14時1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0○0號前發生事故 檢證1-1 被告112年12月15日19時28分警詢筆錄 ①第3頁第4-12行 ②第4頁第14行-第5頁第10行 (提示朗讀)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 同上 同上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各該證據足以證明前開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2 被告112年12月16日12時24分偵訊筆錄 第2頁第4-25行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2-1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全部 (提示並告以要旨)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2-2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全部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2-4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轄內羅明德車禍死亡案現場勘察報告 ①文字內容全部 ②照片編號7、12、15-16、25-26、33-36、55-56、61-62、64、67、70、71,合計18張 (同上)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二) 同上 同上 3.被害人羅明德因本件車禍死亡 檢證3-1 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 全部 (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 同上 同上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各該證據足以證明前開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3-3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案號:嘉義地檢112相893號) 全部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3-4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相字第893號相驗屍體證明書 全部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被告於本案構成自首 檢證4-1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全部 (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二) 同上 同上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該證據足以證明前開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科刑資料之調查 1.被告犯後態度及本案所生損害 檢證4-2 家屬羅文隆羅惠萍113年1月31日訊問筆錄 全部,合計4頁 (提示朗讀)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 同上 同上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各該證據足以證明前開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2.被告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並履行完畢 檢證4-3 嘉義縣水上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全部 (提示並告以要旨) 同上 同上 同上 檢證4-4 113年10月21日刑事陳報狀 全部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附表二:辯方聲請調查之證據、範圍
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範圍及調查方法(含所需時間) 聲請出處 對造意見 意見出處 法院之認定 犯罪事實證據之調查 無 科刑資料之調查 1.被告之動機(刑法第57條第1款) 被證1 Google地圖定位圖 全部 (提示宣讀並告以要旨,約3分鐘) 114年3月19日刑事準備書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同意調查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二)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各該證據足以證明前開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2.被告之生活狀況(刑法第57條第4款) 被證2 被告診斷證明書 第1頁至第2頁 (提示宣讀並告以要旨,約3分鐘) 同上 同上 同上 3.被告之生活狀況(刑法第57條第4款) 被證3 被告母親之身心障礙證明及診斷證明書 第1頁至第2頁 (提示宣讀並告以要旨,約3分鐘) 同上 同上 同上 4.被告之品行(刑法第57條第5款) 被證4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13年度偵字第5715號卷第3頁 (提示宣讀並告以要旨,約1分鐘) 同上 同上 同上 5.被告之生活、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犯後態度(刑法第57條第4、5、6、7、10款) 被證5 聲請傳喚證人何玉錦 聲請交互詰問證人,約20分鐘 (已交付檢方證人訪談紀錄) 同上 同上 同上 6.被害人家屬就科刑之意見 被證6 本院114年1月13日之訊問筆錄 本院卷第68頁第11-26行 (提示宣讀並告以要旨,約3分鐘) 同上 同上 同上 7.刑法第57條各款之量刑事亩 被證7 詢問被告 於量刑訊問程序詢問被告,約15分鐘 同上 同上 同上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該證據方法足以證明前開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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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