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志忠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 被 告 蔡呈鴻 林宥勳 謝佳雍 林宥宏 林家豪 蘇彥瑜 彭彥智 陳妍琳 陳宥涵 吳亭宣 盧逸昕 蘇怡婷 羅詠瑄 羅育姍 郭靜沄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高志忠、蔡呈鴻、林宥勳、謝佳雍、林宥宏、林家 豪、蘇彥瑜、彭彥智、陳妍琳、陳宥涵、吳亭宣、盧逸昕、 蘇怡婷、羅詠瑄、羅育姍、郭靜沄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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