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1年度,10號
CYDM,111,原金訴,10,20250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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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志忠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
被 告 蔡呈鴻




林宥勳



謝佳雍




林宥宏



林家豪


蘇彥瑜



彭彥智



陳妍琳




陳宥涵



吳亭


盧逸昕


蘇怡婷




羅詠瑄


羅育姍



郭靜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志忠蔡呈鴻林宥勳謝佳雍林宥宏、林家
豪、蘇彥瑜彭彥智陳妍琳陳宥涵吳亭宣、盧逸昕
蘇怡婷羅詠瑄羅育姍、郭靜沄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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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