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56號
NTDV,114,護,56,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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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受安置兒童 代號甲113035(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 母 代號甲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 父 代號甲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兒童代號甲113035自民國114年4月14日8時起由聲請
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接獲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通報,受安置兒童代號甲1130
35(下稱案主)之父代號甲000000-0(下稱案父)、母代號
甲000000-0(下稱案母)帶案主居住於案父友人家,113年9
月及10月因細故爭吵後,案父友人將案主放置家中冷凍庫
長達半小時之久,案父母在一旁試圖阻止,仍讓案主處於有
生命危險之情境,事後案父母僅透過其他友人勸說,未因此
而搬離案父友人家,案父母未提供孩子適當養育及照顧,也
未有保護行動及保護能力,案主年僅9個月大,尚無自我保
護能力,亦無其他適當親屬可提供照顧,為避免案主之人身
安全與生活照護再度陷入危險情境,聲請人於113年10月11
日8時啟動緊急安置並通報法院,並獲裁定繼續安置、延長
安置,案父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智能中度),案母懷有身孕
(約6個月),案父母居所不定且經濟狀況不佳,僅依靠政
府補助費用及善心人士捐贈物資來維持生活,案父近期找到
新工作但尚未穩定,於2月中旬搬至雲林縣林內鄉租屋,居
住環境人口複雜且堆放雜物,故在親職能力及照顧品質仍有
待提升,本案評估案父母居所尚未穩定且經濟狀況不佳等因
素尚待解決與提升,對於此階段兒童之基本需求,尚無提供
妥適照顧及保護,不利現階段案主返家生活及發展,又親屬
支持系統薄弱無適當親屬可提供妥適安全之照護,爰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延長
安置案主3個月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非
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
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
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
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7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
、戶籍謄本、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號裁定、個案匯總報告在
卷可憑,並經調取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號卷宗查核屬實。另
經本院以電話詢問案父母對於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案母陳
稱略以:還要延長安置,我先生應該不同意等語,案父則陳
稱略以:我去看小孩,肚子和屁股紅紅的,有被蚊子咬,
這樣還能給家扶中心照顧嗎?我看小孩的樣子,我很心痛等
語,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開資料後,認案
父母經濟狀況不佳,目前居所尚未穩定,案主遭受案父友人
不當對待之情形,足見案主未受案父母適當之保護及教養,
案父母之親職能力及保護功能均不佳,無法提供案主妥適之
養育與保護。再案主為兒童,尚屬無完全自我保護及照顧能
力之人,而卷內亦無其他適當親屬足以提供案主安全妥適之
照護,故現階段尚不宜讓案主返家,是認如不予延長安置,
顯不足以保護案主。從而,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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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