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吳尚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
,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
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2日具狀聲請本院114年度
簡上字第26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之承審法官蔡志明迴避,
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