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68號
NTDV,114,家補,68,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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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葉沛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坤龍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
同)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
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現
年62歲,依內政部最新公布之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查
詢結果,斯時62歲男性之平均餘命為20.08年,是聲請人欲
免除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期間推定應超過10年,而本件屬因
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
年者,以10年計算;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之南投
縣(即聲請人主張之相對人住所地)112年度平均每人每月
消費支出為18,650元;且依現存資料顯示,相對人之第一順
位扶養義務人為聲請人及其女葉瑾瑜二人,故本件標的金額
即聲請人免除扶養義務而可得之利益即為1,119,000元(計
算式:18,650元×12個月×10年×1/2),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
3,000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葉沛辰應於「家事聲請減輕/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狀」具
狀人欄補正本人之簽名或蓋章(原提出之聲請狀具狀人處之
簽名為影本)。
㈡相對人葉坤龍之親屬系統表(應記載相對人葉坤龍之全部子女
、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
㈢相對人葉坤龍之全部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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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