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941號
NTDV,114,司執,10941,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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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94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阿浪.達給斯里尼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阿浪.達給斯里尼釀對於第三人恒 熠營造有限公司之薪資等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 於苗栗縣,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 請已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位於苗栗縣,非屬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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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