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54號
NTDV,114,司促,2354,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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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5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邱柏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1,0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邱柏榮分別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30日及民國(下
同)113年7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⑴新臺幣200,000元整(
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0年12
月30日起至民國(下同)117年12月30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
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18機動計息。⑵新臺幣330,
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
113年7月4日起至民國(下同)120年7月4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
,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4.5機動計息。
㈡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
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51,055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
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
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
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776元 邱柏榮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1% 002 新臺幣318,279元 邱柏榮 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776元 邱柏榮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318,279元 邱柏榮 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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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