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60號
NTDV,114,司促,2160,20250416,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南投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藍獻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佩如


潘金枝



一、債務人陳佩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9,992元,及自民
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802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佩如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潘金枝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