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61號
NTDV,114,司促,2061,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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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蕭智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0,015元,及自民國114年1
月28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5計算之利
息,並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11月28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4.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
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
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
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
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
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聲請人於113年6月28日撥付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相對人,
貸款期間7年,利率約定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
率加12.7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
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
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者,遲延
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

㈢次依聲請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相對人IP位置,
聲請人確與相對人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另由系爭借款
之還款明細,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
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
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
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
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相對人確有向聲請人借
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1月28日,經聲請人屢
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借款約定
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
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本金190,015
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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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