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昆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宗翰
李宜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1,182,217元,及自民國
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078計算之
利息,暨自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207,054元,及自民國11
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78計算之利
息,暨自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