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13號
NTDV,114,司促,2013,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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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家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248元,及其中㈠新臺幣3,2
73元,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1.97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3,428元,自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7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5,0
42元,自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
71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13,320元,自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97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4,189
元,自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7
計算之利息;㈥新臺幣37,989元,自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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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