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6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李侑如
債 務 人 張建智即張雅麗之繼承人
詹美丹即張雅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雅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463,31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114年1
月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93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1月5
日起至114年10月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716計算之遲延
利息,暨自11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
93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張建智及詹美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雅麗(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463,312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雅麗(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㈢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⑴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
同)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
,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
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
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
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⑵緣案外人張雅麗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
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5月4日撥付信用貸款70萬元整
予案外人張雅麗,貸款起於111年5月4日至118年5月4日,貸
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
率(月調)加2.22%機動計算之利息 (113年12月4日個人金
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3.93%),按月計
付;並約定案外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
倍計付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
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
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
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㈣次依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案外人IP位置,聲請人
確與案外人張雅麗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另由系爭借款
之還款明細,案外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
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㈤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
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
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
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案外人張雅麗確有向聲
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已詳盡舉證之責。
㈥案外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2月4日,依契約規定
,案外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案外人一次
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63,312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
㈦惟案外人張雅麗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死亡,經查相對人張建
智及詹美丹為其法定繼承人,另經債權人查詢司法院全球資
訊網家事事件公告,繼承人張建智及詹美丹有陳報遺產清冊
。依民法第1138條、1148條及1153條規定,相對人張建智及
詹美丹應於繼承張雅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遺產
範圍內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
㈧綜上所述,懇請鈞院鑒核,並准依消費借貸、繼承之法律關
係,賜准鈞院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