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武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乙嘉即陳壬
吳丹升
一、債務人陳乙嘉即陳壬、吳丹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
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乙嘉即陳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00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陳乙嘉即陳壬、吳丹
升連帶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