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62號
NTDV,114,司促,1662,202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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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TRAN VAN QUYET 陳文決

DO DINH DUONG 杜庭陽

DAM VAN TIEN 譚文

NGUYEN VAN NAM 阮文南

LE THI OANH 黎氏鶯

TRAN VAN TRONG 陳文仲

PHAM CONG MINH 范公明

NGUYEN VAN TAI 阮文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TRAN VAN QUYET 陳文決給付新臺幣251,
43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DO DINH DUONG
杜庭陽給付新臺幣253,01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DAM VAN TIEN 譚文進給付新臺幣313,684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NGUYEN VAN NAM 阮文南給付新
臺幣261,95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LE THI
OANH 黎氏鶯給付新臺幣128,53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㈥債務
人應向債權人TRAN VAN TRONG 陳文仲給付新臺幣388,896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PHAM CONG MINH 范公
明給付新臺幣388,49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㈧債務人應向債權
人NGUYEN VAN TAI 阮文才給付新臺幣408,126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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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