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25號
NTDV,113,消債清,25,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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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佩娟
代 理 人 洪永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吳佩娟自民國114年4月2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因償債能力
有限,無能力累積財產清償債務,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前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惟因債權人均未到場而調解不成
立,故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定
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
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
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
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51條
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
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2號卷宗核閱屬實

 ㈡聲請人債務概況:聲請人於清算聲請狀所載之債務總額雖為
新臺幣(下同)1,901萬9,845元,然經本院函請全體債權人
陳報債權後,依債權人陳報狀所示,聲請人對全體債權人之
債務總額如附表一所示,合計為3,350萬106元。 
 ㈢聲請人資力狀況:
 ⒈固定收入:聲請人主張其先前身體因素而無工作收入,平時
生活由其配偶支應,然其具有工作能力,並願以每月基本工
資計算其可獲取之薪資等語,衡以聲請人於民國00年00月生
,現為47歲,應具備從事工作以獲取勞務報酬之工作能力,
故以114年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2萬8,590元計算其每月固定
收入,應屬適當。 
 ⒉其他財產:聲請人名下僅餘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此外,聲
請人即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此有聲請人中華郵政士林
天母郵局、臺灣企銀南京東路分行、台新銀行大里分行、國
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行、兆豐銀行南
投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
1月20日台壽字第1130032665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壽字第1130066466號函、110至112年度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
詢結果、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參。
 ㈣聲請人支出狀況: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
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
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以114年所公告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1萬8,618
元計算等語,依前揭規定,應無浮報之虞,堪予採認。
 ㈤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2萬8,590元,經扣除聲請人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1萬8,618元,每月僅餘9,972元可供清償所積欠之
債務,顯然無法在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強制
退休年齡65歲以前清償上開債務,遑論後續尚有利息及違約
金持續衍生;另酌以聲請人其他財產價值並不高,所能提供
清償債務範圍亦屬有限,堪認聲請人已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
經濟狀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
產,復查無消債條例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此外,
本院審酌聲請人名下尚有其他財產可充作清算財團,應有清
算實益,故聲請人聲請清算,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堯振附表一:(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基準日(民國) 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26萬2,579元 113年11月22日 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16萬1,336元 113年11月22日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4萬601元 113年11月22日 4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43萬5,590元 113年11月22日 合計 3,350萬106元 5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無債權
附表二:(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財產別:存款 編號 銀行 餘額 1 中華郵政士林天母郵局 571元 2 臺灣企銀南京東路分行 1,041元 3 台新銀行大里分行 646元 4 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 330元、67元 5 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行 101元 6 兆豐銀行南投分行 97元 財產別:保險 編號 保險公司 預估之保單解約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 基準日 (民國) 7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筆 0元、3萬6,322元 1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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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