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12號
NTDV,112,訴,212,2025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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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
粘舜強
陳威凱
被 告 呂蓮珠
呂亞蓉
呂明達
呂雅馨

呂勇志
呂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2,關於「南投縣○○鄉○○
段0000000地號土地」、「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記
載,應分別更正為「南投縣○○鄉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南投縣○○鄉鄉○○段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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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