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
粘舜強
陳威凱
被 告 呂蓮珠
呂亞蓉
呂明達
呂雅馨
呂勇志
呂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2,關於「南投縣○○鄉○○
段0000000地號土地」、「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記
載,應分別更正為「南投縣○○鄉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南投縣○○鄉鄉○○段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