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46號
NTDM,114,金訴,46,2025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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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



選任辯護人 謝珮汝律師
許立功律師
蕭凡森律師
李紹睿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94
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丙○○於民國113年2月間某日,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偉庭」(飛機通訊軟體暱稱「Godzilla-USDT」)之人後, 以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報酬,受雇於「偉庭」,並 依「偉庭」指示從事收取、遞送現金工作。而丙○○依其一般 社會通常生活經驗,應可知現今金融機構林立、便利、安全 ,可以透過金融機構進行商業買賣、交易之貨款交收,無須 以爭議性大、安全性堪憂之面交現金方式為之,且依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指示至指定地點拿取現金,再將該現金轉交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即可獲得報酬等方式,顯與正常 交易、正當工作等行為迥異,而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並 有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可能,從而得以預 見「偉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水哥」(飛機通訊軟 體暱稱「Rsx-168機器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飛機通訊 軟體暱稱「Alice」、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飛機通訊軟體暱稱 「哈囉」、李承家、己○○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 係以3人以上之分工方式詐騙,且係以與被害人面交收取詐 欺贓款後,由車手遞送詐欺贓款,後續變賣成泰達幣,製造 金流斷點之方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而組成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竟為貪圖可從 中獲取不法利益,仍基於縱使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亦不違 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參與該詐欺集團,並於113年5月5



日,以暱稱「Cash」加入「偉庭」、「水哥」在內之飛機軟 體群組(下稱本案飛機通訊軟體群組),配合其等指示,擔 任收取、遞交詐欺贓款之工作,並以本案飛機通訊軟體群組 作為聯繫工具。丙○○與「偉庭」、「水哥」、「Alice」、 「哈囉」、李承家、己○○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水哥」、「哈囉」等詐欺集團成員 ,以投資購買儲值卡等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 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 一所示之金額交予李承家(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己○○ (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水哥」或「哈囉」則與「偉 庭」、「Alice」聯繫、商討新臺幣與泰達幣兌換匯率及兌 換總額,丙○○則再依「偉庭」指示到約定地點向李承家、己 ○○收取相對應金額之新臺幣現金,並於本案飛機通訊軟體群 組回報確認收款,再由「偉庭」從虛擬貨幣錢包中將相對應 數量之泰達幣移轉至「水哥」所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而待 「水哥」確認泰達幣轉帳無誤後,丙○○則再持李承家等人所 交付之現金,遞交給「偉庭」指示之其他幣商,該其他幣商 則依照其等與「偉庭」已約定談好之泰達幣價格、數量,將 泰達幣移轉至「偉庭」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以此方式隱匿 、掩飾犯罪所得來源、去向。
貳、證據能力說明
一、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按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 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 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 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被告丙○○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 述,依上開說明,於被告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 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即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該部 分之判決基礎。
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 議,是除前述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被告所犯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依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無證據能力以外,本 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另



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具有關聯 性,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經本院 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 ,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至被告、辯護人雖爭執另案被告李承家、己○○、陳瑋倫於警 詢之陳述、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而無證據能力,然本院並未以之作為本案證明 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故不予論述其證據能力,併此敘明。參、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坦承其於113年2月間某日結識「偉庭」,並於113 年5月5日加入本案飛機通訊軟體群組,且依「偉庭」指示前 往向李承家、己○○收取附表一所示之人遭詐欺之贓款,並在 本案飛機通訊軟體群組回報確認收款,再由「偉庭」將約定 之泰達幣數量移轉至「水哥」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被告並 接續遞送該等詐欺贓款至「偉庭」指示之其他幣商,而該其 他幣商則依照其等與「偉庭」已約定談好之泰達幣價格、數 量,將泰達幣移轉至「偉庭」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等事實, 並供稱:我承認有,我沒有想到參與,但有協助他們轉移贓 款,我沒有參與他們詐欺的過程,但我也願意認罪,我沒有 做到澈底的求證,造成間接幫他們轉移贓款等語。二、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於113年2月間某日結識「偉庭」(暱稱「Godzilla-USDT 」)之人後,以每月5萬元為報酬,受雇於「偉庭」而為其 工作,並於113年5月5日,以暱稱「Cash」加入暱稱「Rsx-1 68機器人」、「偉庭」在內之本案飛機通訊軟體群組,配合 其等指示,擔任收取、遞交現金款項之工作,並以本案飛機 通訊軟體群組作為聯繫工具。又飛機通訊軟體暱稱「Rsx-16 8機器人」(即水哥)、李承家、己○○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 成年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水哥」、「哈囉」等 詐欺集團成員,以投資購買儲值卡等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 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地點,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交予李承家、己○○,「水哥」或 「哈囉」則與「偉庭」、「Alice」聯繫、商討新臺幣與泰 達幣兌換匯率及兌換總額,丙○○則再依「偉庭」指示到約定 地點向李承家、己○○收取相對應金額之新臺幣現金,並於本 案飛機通訊軟體群組回報確認收款,再由「偉庭」從虛擬貨 幣錢包中將相對應數量之泰達幣移轉至「水哥」所指定之虛 擬貨幣錢包,而待「水哥」確認泰達幣轉帳無誤後,丙○○則 再持李承家等人所交付之現金,遞交給「偉庭」指示之其他



幣商,該其他幣商則依照其等與「偉庭」已約定談好之泰達 幣價格、數量,將泰達幣移轉至「偉庭」指定之虛擬貨幣錢 包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6、109-110頁), 並經證人即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於警詢時、證人即另案被告李 承家於偵訊具結時、證人即另案被告己○○於偵訊具結、本院 審理時證述明確【見警一卷(詳如附表三卷宗對照表,下同 )第20-27、51-57頁、警二卷第7-9頁、警三卷第11-13、40 -41、51-52頁、警四卷第11-15、17-19頁、偵三卷第99-102 、135-139頁、本院卷第207-215頁;惟於被告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部分,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 ,不引用證人即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作為證據 】,且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意書、虛擬通貨儲值卡購買 須知、Blockchain頁面截圖、另案被告李承家扣案手機資料 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錦和派出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公務電話紀 錄簿、點數儲值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 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 派出所陳報單、購買紀錄暨下載紀錄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陳報單、員警職務報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雅虎奇摩新聞、幣安禮品卡之網頁資 訊截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暨臺灣南 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扣 押物品清單暨暨扣押物品照片、Blockchain之信件資料、另 案被告李承家扣案手機之鑑識紀錄、全家便利商店監視器畫 面翻拍照片、偵查報告、通聯調閱查詢單、本院搜索票、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搜索筆錄、被告收幣紀錄、被告手機資料截圖(基 本資訊、對話紀錄及備忘錄)、搜索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另案被告己○○手機之鑑識紀錄、被告 手機鑑識紀錄、交易明細、車輛查詢清單報表、錢包資料、



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品照片、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 款收據在卷可佐(見警一卷第30-38、41-50、58-59頁、警 二卷第11-15、33頁、警三卷第10、14-39、42-50、53-60頁 、警四卷第1、21-27、29-31、33-61、63、65頁、偵一卷第 45-49、51-56、169-170、175-185、195-196、215-283、29 3-296、298-310、345-367、381-386、485-500、545、695- 697、703-707、727-729、731-737、773-779頁、偵二卷第3 3-40、93-103、105-113、115-125、135-213、215-219、30 2-305、319-321、329-332、403-411、419、421-431、433 、435-447、449-457、459-503、523-533、557-559頁、偵 三卷第49-53、57、80-84、123-127、149-195、197-199、2 11-215、223、225-227、305-326頁、本院卷第149-151、15 7-158、169頁)。
 ㈡又證人即另案被告李承家於113年11月1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我有收過被害人乙○○、甲○○、辛○○、壬○○、丁○○、庚○○的錢 ,我向這些人收的錢都是交給被告。都是「哈囉」聯繫的, 他會跟我說要去哪裡找被告。「哈囉」只有跟我說要給被告 多少錢,「哈囉」跟我說可以離開時,我就會離開等語(偵 三卷第137-138頁);證人即另案被告己○○於000年00月00日 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是113年5月1日參與詐騙集團,是李承 家介紹我進去的,「哈囉」指派我去跟被害人收款,「哈囉 」會聯繫好被告,「哈囉」叫我跟被告聯繫好要買多少虛擬 貨幣,「哈囉」會跟我說錢有收到,就會叫我離開。我都只 有跟被告說今天要買多少虛擬貨幣,我收到被害人錢後,就 是當天過去找被告,我的錢都是給被告,沒有給過其他人等 語(見偵三卷第99-101頁),證人李承家、己○○均明確指認 ,其2人所收取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所交付之詐欺贓款,均係 轉交予被告,且細繹上開本案飛機通訊軟體群組之對話紀錄 、錢包交易紀錄(見偵二卷第143、151-152、159、161-162 、173-177、180-181、523-531、545-547頁),核與證人李 承家、己○○向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收取款項後,會於當日或數 日內交款給被告之情節吻合。從而,綜合前述,上開事實, 均堪認定。
三、被告本案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㈠被告於113年9月26日警詢時供稱:「(問:是否可提供綽號 偉庭之人其真實身分年籍資料及其所使用車輛或其他訊息供 警方追查?)他大約74年次,有染頭髮,刺蝟頭,白色奥迪 ,車牌號碼000-0000,他都跟我約中壢市世紀帝國ktv(桃 園市○○區○○路000號),他之前跟我聯絡是用微信通訊軟體 暱稱法蘭克與我聯繫,現今沒有再用,平時聯絡都是透過我



被警方查扣的那一支工作機聯繫,他是使用飛機通訊軟體暱 稱「T」跟我聯繫,我在我飛機工作群内,但都是用匿名, 所以看不到ID 。(問:有沒有人和你一起從事虛擬通貨買 賣?)只有老闆。(問:工作如何分工?)我老闆會拉客戶 進群,我會約客戶見面談並過濾客戶,客戶如果適當後且我 認為是正常就可以從事虛擬通貨買賣,我會問客戶從事何行 業,或約在他店看工作情況或聊天,也會透過客戶所使用的 交易所來看是否為正常商戶。過濾後覺得正常,我會跟老闆 說明,然後下次再進行交易。(問:那你與商戶及顧客如何 交易?)例如客戶要買1萬USDT,老闆會先在手機飛機工作 群内報價,確認價格後我會跟客戶約時間地點再到現場,我 看到錢後我會跟老闆講有收到並收取現金,客戶會在群内張 貼收款錢包地址,再由老闆發送虛擬貨幣並截圖於群組内給 客戶代表交易完成。(問:你從事虛擬通貨之買賣幣種、買 賣交易次數、數量分別為何?有無佐證資料?)買賣USDT泰 達幣而以,交易次數上百次、每次幾千到十幾萬U 都有。( 問:你是用什麼通訊軟體與買賣家溝通買賣事宜?綁定該通 訊軟體的手機或平板現在何處?)飛機通訊軟體。警方所扣 的工作機。(問:你所使用通訊軟體暱稱為何?)飛機通訊 軟體暱稱CASH,内含有火箭圖示、名譽、MONEY等三個小帳 號。(問:你從事虛擬通貨買賣的資金來源及出售的虛擬通 貨從哪裡來?有無證明資料?)買賣的資金就是收前一個客 戶的金錢,然後給下一個客戶,買賣賺差價,所有的現金都 是我在交收,所有的虛擬通貨轉幣都是老闆在負責,我沒有 負責轉幣。(問:目前有無使用虛擬通貨錢包地址?用途? )MAX交易所申請的個人錢包地址。但是現在沒有在使用。 (問:你有無在虛擬通貨交易所註冊帳號?如有,請提供交 易所名稱及註冊資訊?)警方有提示給我看,但我在110年2 月後都沒有使用。(問:是否可提供你虛擬通貨之購買紀錄 ?)我的工作機内有我交收的資料,但是我交收都是法幣, 另外買賣虛擬通貨的應該是老闆绰號偉庭之人的。(問:如 屬向上游或其他幣商調幣情形,你會由該幣商將買家購買之 虛擬通貨直接移轉至該買家指定之錢包地址,或是先移轉予 你。再由你移轉至該買家?)虛擬幣的部分是老闆負責。( 問:你與你調幣之賣家往來習慣為何?)虛擬幣的部分是老 闆負責,有沒有需要調幣老闆才知道,我不清楚。(問:你 及你老闆綽號偉庭之人有無對外刊登虛擬通貨買賣廣告?如 有,是在何處?刊登内容及幣價分別為何?有無佐證資料? )沒有。(問:你的客戶來源為何?有人轉介?)老闆認識 而拉進飛機群組,另外是客戶再推薦客戶,但我會去過濾。



(問:你通常以何方式與客戶作虛擬通貨交易?若為面交, 是自己親自取款,還是有合作的朋友幫忙取款?)全部都是 我本人前往面交,沒有合作朋友幫忙取款。(問:承上,相 關用於交易之帳戶分別為何?是否為你名下所有?)我是面 交法幣,全部都不用用到我個人或其他人法幣帳戶。(問: 你是否曾以本人帳戶做虛擬通貨買賣?)都沒有。(問:如 何證明你和客戶有實際上的交易往來?有買賣合約或其他以 茲證明的文件嗎?有無計帳?)我會到客戶的家或店面跟客 戶交易,群組内也有記載。(問:經警方勘查你所遭扣押的 手機,為何有多群組有設定單日刪除或閱後即焚的功能,致 難以查明,且昨日警方執行搜索時為何有人立即將你踢出群 組?)可能買賣虛擬通貨有些客戶會擔心涉及違法,昨天我 交易後被警方查獲,客戶可能會擔心,所以就把我踢掉,閱 後即焚是我老闆設定的,有些商戶會怕。(問:你多久購買 1次虛擬通貨?於何處購買?)虛擬通貨是老闆再處理。( 問:你是否知道上手老闆綽號偉庭之人通常於錢包内存放多 少虛擬通貨?)5-10萬USDT。(問:據你所供稱你能知道綽 號偉庭之人固定保存數量,你是否能提供綽號偉庭之人其所 有錢包地址?)我可以提供老闆的錢包地址,TNj2Gqkvwzqd FuJxjnXpNwEek5KoURnjil【下稱乙錢包】。(問:現提示你 所遭扣案手機内飛機通訊軟體以Gozllia-USDT群組内,其RS X-168是何人?為何會提供TDNvEL4Fz5iFiDvTCYEThqLQJRADw 6LupR錢包【下稱甲錢包】地址?)RSX-168我沒看過他,但 是他在群組内對話就是這群組内客戶的老闆。(問:何人開 立這群組?)RSX-168開立。(問:你上手老闆绰號偉庭之 人有無在内?)有在其中。......(問:該Gozllia-USDT群 組内有何人?)我(cash)、老闆(Gozllia-USDT)、幫老 闆計帳之人alice、對方商戶老闆(RSX-168)、對方安排人 員(墨)、對方安排人員,曾與我交收過(最後的晚餐)」 等語(見偵二卷第15-18頁);於113年9月26日偵訊時供稱 :「(問:老闆怎麼聯絡?)之前是用微信,幫他工作後, 他有給我一支工作手機,就是蘋果白色手機,已被警方查扣 。(問:所以你有提供什麼資料給警方?)老闆飛機的帳號 。(問:那跟沒有提供不是一樣?)(不語)。(問:老闆 姓名?)我不知道他姓什麼,我都叫他「偉庭」。(問:「 偉庭」是本名?)我不知道。(問:老闆出生年月日?)不 確定。(問:老闆住哪裡?)只知道龍岡附近,不知道實際 住哪。(問:那你怎麼確定老闆有打幣給客人?)我有在群 組裡,老闆打幣,客人確認後我就離開。(問:你收了這些 錢怎麼給老闆?)現金都放我這。(問:那你老闆賺什麼?



)若老闆有需要,他會跟別人喊價,由我去把現金交給別人 ,別人把U打給我老闆,我老闆再拿去賣給別人,我們賺中 間價差。(問:【提示Gozllia群組對話】5月7日,你喊32. 75,你是要賣還是要買?)是別人要跟我們買。(問:那你 們買賣差價多少?)約在5碼,就是指如果買32.1我們就賣3 2.15。(問:所以你們每顆只賺0.05?)對,但量大,若是 10萬顆就差5000了。(問:十萬顆才賺5000,你們老闆是在 做慈善事業?)就是幣商。(問:幣商成本就是比交易所高 ,一顆起碼要賺到2元成本才能打平?)我們喊不動。(問 :喊不動一天還可以收這麼多錢?)(不語)。(問:那你 賺什麼?)領月薪,一個月5萬。(問:那你每天身上拿幾 百萬,老闆憑什麼信任你?)之前試過幾次,他對我滿好的 。(問:所以你沒有扣案手機,就連老闆都聯絡不上?)對 ,他只有給我扣案手機。(問:這樣是正常的員工嗎?)( 不語)」等語(偵二卷第514-516頁);於114年2月13日本 院審理時供稱:「我承認有,我沒有想到參與,但有協助他 們轉移贓款,我沒有參與他們的詐欺過程,但我也願意認罪 。我沒有做到澈底的求證,造成間接幫他們轉移贓款,他們 換成己○○我有再問一次過,有起疑過。我懷疑的部分「偉庭 」已經跟我解釋過,確實也是很奇怪。就像現金部分是因為 我們交易速度比較快,他們投資不會經過交易所審核,不會 被交易所扣著款項,但我有產生起疑過。對於現金流部分我 曾經起疑過,但我還是繼續做這份幣商外務的工作,就是收 錢、給錢。」等語(見本院卷第234-235頁)。是依被告前 開歷次供述可知,被告對於泰達幣交易之交易價格、數量並 無決定權,亦不會經手泰達幣移轉之工作,被告所為僅是依 「偉庭」指示向指定之人收取現金款項,後再將現金交付予 「偉庭」指定之人,然其並不知悉「偉庭」之真實姓名年籍 等資料,且被告亦坦承其主觀上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㈡證人李承家於113年11月1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問:所以 你有收過被害人乙○○、甲○○、辛○○、黃靜柔、壬○○、丁○○、 庚○○的錢?)對。(問:你向這些人收的錢,都是交給張祐 嘉?)對。(問:那你怎麼聯繫張祐嘉?)都是「哈囉」聯 繫的,他會跟我說要去那裡找張祐嘉。(問:那你見到張祐 嘉時,你要怎麼確認要給張祐嘉多少錢,要打多少幣?)「 哈囉」只有跟我說要給張祐嘉多少錢,買多少幣是他跟張祐 嘉談。(問:所以你知道幣的價格?)不知道。(問:那你 怎麼確定有收到幣?)「哈囉」跟我說可以離開時,我就會 離開。(問:那張祐嘉怎麼會知道「哈囉」的收款錢包地址



?)我不知道,都是他們自己聯繫的。(問:張祐嘉有問過 你叫什麼名字?)沒有。」等語(見偵三卷第137-138頁) ;證人己○○於000年00月00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問:你 是何時參與詐騙集團?)113年5月1日,是李承家介紹我進 去的。(問:你們的老闆是誰?)李承家介紹我進來,傳說 對決群組内,會有一位「哈囉」之人,指派我去跟被害人收 款,「哈囉」會聯繫好被告丙○○,「哈囉」叫我跟被告丙○○ 聯繫好要買多少虛擬貨幣,結束後,「哈囉」就會叫我離開 ,我上被告丙○○汽車後座,我看被告丙○○就一直在用手機聯 繫。(問:你怎麼知道錢有沒有付完?)「哈囉」會跟我說 錢有收到,就會叫我離開。(問:被告丙○○會給你任何收據 ?)沒有。(問:被告丙○○有問過你叫什麼名字?)沒有。 (問:那被告丙○○有問過「哈囉」叫什麼名字?或他的聯絡 電話?)都沒有。」等語(見偵三卷第99-100頁)。是依證 人李承家、己○○前開供述可知,其2人對於泰達幣交易之交 易價格、數量並無決定權,亦不會經手泰達幣移轉之工作, 其2人所為僅是依「哈囉」指示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後,再將 款項交付予被告。
 ㈢又參以本案飛機軟體群組之對話紀錄(見偵二卷第138-191、 459-502頁),可發現本案飛機軟體群組內成員之對話有一 定模式,若以113年5月6日之對話紀錄(見偵二卷第139-140 頁)為例:「(暱稱Gozllia-USDT):剛有進貨了呢。剛好 合不起來。要不買一點?32.8可以買100。Exchange。(暱 稱Rsx-168機器人):不然價格合不上。(暱稱Gozllia-USDT ):好。(暱稱墨):老闆不好意思你們人員還在02嗎。( 被告)在。(暱稱墨):老闆那我請總務跟你約之前那間星 巴克可以嗎。106台灣台北市○○區○○○路○段000號。星巴克同 領門市。(被告):好的。15分鐘。(暱稱墨):金額100 。30487顆。(被告):老闆我再前面一點這臨停區。星巴 克外沒位置。(暱稱墨):好的。(被告):我站門口Ubik e這,白色衣服牛仔褲。(暱稱墨):好的。(被告):5/6 。100.0已收。(暱稱墨):TDNvEL4Fz5iFiDvTCYEThqLQJRA Dw6LupR。老闆地址不變。(本案群組對話顯示:Rsx-168機 器人置頂了TDNvEL4Fz5iFiDvTCYEThqLQJRADw6LupR,即甲錢 包)。......(暱稱Gozllia-USDT):老闆請查收。(暱稱 Rsx-168機器人):到。(暱稱墨):老闆謝謝。(暱稱Goz llia-USDT):老闆謝謝。(暱稱Rsx-168機器人):感恩。 (暱稱Gozllia-USDT):老闆,後面32.75可以的話再幫忙 消化些。感謝。」等語,可知群組內對話過程為暱稱「Gozl lia-USDT」即被告前述之老闆「偉庭」,會先對於當日泰達



幣價格進行報價,暱稱「Rsx-168機器人」方的人會再答以 需求量及約定見面地點,再由被告依約到場收取現金款項, 並於收款後在本案飛機軟體群組內回報收到,「偉庭」就會 再將泰達幣移轉至暱稱「Rsx-168機器人」方的人指定之錢 包,暱稱「Rsx-168機器人」方的人於確認收到等量交易的 泰達幣後,會再回傳確認等情,而經本院核對本案飛機軟體 群組之對話紀錄,本案飛機軟體群組內每日之對話模式,大 致上都與上開113年5月6日之狀況相同,即報價、表達需求 量、約定交款地點、確認現金收款、確認泰達幣移轉數量之 過程,且核與被告前述其對於泰達幣交易價格、數量並無決 定權,亦不負責移轉泰達幣等語相符。再佐以錢包交易紀錄 、幣流分析圖(見偵二卷第523-551、553頁),可見於附表 一編號所示告訴人交款當日或數日內,均有乙錢包移轉泰達 幣至甲錢包之紀錄,且乙錢包曾移轉96次泰達幣(總額為27 9萬4124顆)予甲錢包,另有一THWaUirt1UMstm5ZV1WacX1qD EzNApkA5b錢包(下稱丙錢包)地址,曾移轉148次泰達幣( 總額約為674萬7740顆)予乙錢包,而乙錢包亦曾移轉48次 泰達幣(總額約為233萬334顆)予丙錢包,甲乙錢包間、乙 丙錢包間之交易量龐大,此情核與被告前開供稱之其收受現 金後,「偉庭」會將等量之泰達幣移轉給暱稱「Rsx-168機 器人」指定之錢包,其須將現金交付給「偉庭」指定的第三 人,再由第三人移轉泰達幣予「偉庭」掌管之乙錢包之交易 過程相符。從而,互核上開被告供述、證人李承家、己○○之 證述及前開虛擬貨幣傳送、現金流動之過程,實可認暱稱「 Rsx-168機器人」之人(即水哥)應係負責掌握向被害人收 取詐欺贓款之工作,「偉庭」則是負責為「水哥」將詐欺贓 款變換成泰達幣之工作,而其中就詐欺贓款之現金交付,則 由雙方指派各自之人員至指定地點碰面收交現金款項,證人 李承家、己○○即是代表「水哥」,將自被害人處收取之現金 款項交予代表「偉庭」之被告,顯係以證人李承家、己○○及 被告面交現金之方式,作為現金金流斷點,增加檢警查緝困 難。
 ㈣又在虛擬貨幣領域,並無任何傳統貨幣個人幣商經營者可獲取 之匯差及手續費存在,蓋虛擬貨幣之買、賣,完全透過網路 交易平台之公開、透明資訊「撮合」完成(即任何買家或賣 家,均可在交易平台上得知他人所定之即時買價或賣價,而 決定是否賣出或買入),而個人若持有數量甚大之虛擬貨幣欲 出脫,本可透過「交易平台」賣出(若賣價高於其原先買入成 本價,則賺得利差,反之則產生虧損),再雖不能逕行排除 其「直接賣給」其他個人之可能,然倘進一步思考,該賣家



可否透過「賣給個人」而獲得比「透過平台交易賣給他人」 得到更多獲利之空間以觀,如此個人賣家欲以低於交易平台 之價格出售予他人,實不如直接在交易平台上賣出,反可獲得 更高之賣出價格,亦無須承擔賣給個人之成本及風險(如溝 通見面、交通、時間等額外成本或交付虛擬貨幣後,對方拒 絕付款等);反之,倘該個人賣家欲以高於交易平台之價格 出售予他人時,因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價格透明,且各合法 交易平台例如MITRADE、MAX、BINANCE(幣安),從掛單到 成交收取的手續費用低,在合法平台以臺幣購買虛擬貨幣加 計匯差的總成本費用也甚低,相對應之買家當寧可直接向交 易平台官方購買虛擬貨幣,亦一樣無須承擔賣給個人之成本 及風險,是「個人幣商」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實難認有何 獲利之空間,毋寧著重在現金款項的層轉、交付本身,益見 被告、「偉庭」之行為確與一般詐欺集團之「車手」、「水 房」相似。又比對本院當庭勘驗之公開網站上之美金、泰達 幣歷史匯率資料(見本院卷第237-261頁),與本案飛機軟 體群組對話紀錄中提到之泰達幣交易價格,可發現在附表一 所示告訴人交付現金當日或數日內,「偉庭」在群組內開價 之泰達幣交易價格,均高於本院前開於公開網站查詢之泰達 幣匯率價格,則暱稱「Rsx-168機器人」之人(即水哥)如 在前述公開透明之合法交易平台交易,反而可以獲得比其向 「偉庭」買賣泰達幣更優惠之匯率,惟其卻捨此不為,反選 擇顯然不利己之交易模式為之,實與常情不符,益證「水哥 」顯然係刻意透過此種交易模式,一方面以匿名錢包交易接 收虛擬貨幣,避免在交易平台留下交易軌跡,一方面以現金 面交遞送方式,避免在金融機構留下金流軌跡,而達到洗淨 詐欺贓款及躲避查緝之目的。
 ㈤詐欺集團利用「車手」、「收水」等人員從事詐欺犯行,於 現今社會層出不窮,渠等往往對被害人施以諸如購物付款設 定錯誤、中獎、退稅、健保費用、親友勒贖、涉嫌犯罪或投 資等各類詐術,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詐欺集團再指示「車手 」前往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復交由「收水」層轉詐欺集團, 迭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披露、報導已有多年,更屢經政府機 關為反詐騙宣導,屬於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是 依一般人之社會經驗,如以提供工作、支付薪資、對價等不 尋常之話術,徵求不特定人擔任代收、代轉不詳款項之工作 ,其目的極可能係欲吸收不特定人為「車手」或「收水」, 以遂行其等詐欺取財之非法犯行,資以隱匿最終取得詐騙款 項者之真實身分及詐騙款項之去向,已屬具一般智識經驗之 人所能知悉或預見。再者,現今金融交易實務無論以實體(



臨櫃或自動櫃員機)或利用網路銀行、平台受付款項均極為 便利,各金融機構行號之自動櫃員機設置據點,可謂遍布大 街小巷及便利商店,一般人如有金錢往來之需要,無不透過 上開方式受付款項,苟非詐欺集團為掩人耳目,斷無可能大 費周章支付報酬雇用毫無信賴基礎之人收取大額款項,徒增 款項遺失及遭侵占風險之必要。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 陳:我之前做旅遊業,擔任行程規畫師,月薪2、3萬,也做 過工廠,在日月光配料員,月薪約3萬元,也在長生太陽 能工作過,月薪約3、4萬,擔任站點站長,也開過飲料店跟 做過理貨員等語(見本院卷第229頁),堪認被告乃具備相 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之人,並非年幼無知、智識能力不足 或與社會長期隔絕之人,對於上情自難諉為不知。又依被告 前開供述可知,被告僅負責收取、轉交現金,並不負責決定 泰達幣交易價格、數量或移轉泰達幣之工作,其所為幾乎與 泰達幣交易毫無相關,且被告亦不知悉其老闆「偉庭」之真 實姓名年籍等資料,彼此間顯然並無密切或特殊信賴關係, 「偉庭」竟甘冒大量現金可能會遭被告侵吞或遭他人強奪、 竊盜或為警查扣(被告本案遭查獲時,即為警扣得300多萬 現金)之風險,也要由被告面交收受、轉交現金款項,而不 願透過安全、便利之金融機構轉帳,實已與常情有異,復參 以「水哥」係為躲避查緝及洗淨詐欺贓款之目的,始選擇「 讓利」予「偉庭」,以透過此種不留下交易、金流軌跡之方 式交易,業如前述,則堪認「偉庭」亦係為藉此方式獲得利 潤,始甘冒風險,亦選擇指示被告以面交方式收受、轉交現 金,而捨棄以安全之金融機構轉帳等方式為之。而被告如前 所述,其既曾有在多家公司任職之經驗,且自陳為高中肄業 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234頁),案發時亦已年滿36歲, 自不難預見上開交易迂迴曲折,顯係為刻意隱匿金流而為, 在在與一般交易常情有違,且被告既自稱幣商,經手收取、 轉交之金額動輒數十、數百萬,豈有可能對於自身老闆「偉 庭」、與自身老闆交易泰達幣之暱稱「Rsx-168機器人」之 人(即水哥)、交付款項予己之證人李承家、己○○之真實身 分均不知悉,也沒有做任何實名調查(如KYC認證、核對證 件等),絲毫不考慮如果收到犯罪贓款或產生交易糾紛時應 如何處理,更見其雖自稱為幣商,反核與一般詐欺集團透過 車手層層轉交詐欺贓款,以製造金流追查斷點,同時避免追 查上游詐欺成員,設計交接斷點以規避查緝之習見模式吻合 一致。況被告本案向證人李承家、己○○收取之現金款項動輒 數十、數百萬,若「偉庭」、「水哥」等上游無法確保被告 會全然配合轉交現金,則高額犯罪所得極可能遭被告侵吞或



報警舉發,使詐欺取財犯行面臨功虧一簣之風險,依此,益 徵被告對於本案暱稱「Rsx-168機器人」(即水哥)等人之 詐欺集團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應有所認識並參與其中而扮 演一定角色,該詐欺集團成員始會信任被告,放心由證人李 家承、己○○將現金款項交給被告。是綜合前述,被告本案有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實堪認定。四、又被告、辯護人雖曾以被告有向暱稱「Rsx-168機器人」( 即水哥)派遣交款之人確認對方是黃金交易,始與對方進行 虛擬通貨交易,認被告已盡查證責任,而主張被告本案無加 重詐欺、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並以證人己○○之證述、本案 飛機軟體群組有提到黃金交易、被告手機備忘錄有記載其他 客戶收付款項資料、「金水」字樣等情作為依據。然查: ㈠證人己○○、李承家之證述部分
 ⒈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把我收到的錢交給被告這樣 而已。被告有問我是否從事不法工作,才會有這麼多錢,在 我們群組暱稱「哈囉」的人,要我跟被告說是從事黃金買賣 ,不用跟被告講太多,我當天買多少幣,現金拿給被告,ok 之後我就走了。因為被告自己是做幣商,如果跟我們詐騙集 團扯上關係,他自己會有事情。每次的流程都是這樣子。第 一次被告有問我是什麼行業,我一樣只說是從事黃金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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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