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AHMADI (中文姓名:阿瑪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AHMAD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HMADI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在法務部○○○○○○○執行
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4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4014087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受刑人為印尼籍,是否適用保 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 ,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核屬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 分之職權,檢察官自得依具體狀況,衡酌是否需以將受刑人 驅逐出境之方式,以替代對受刑人保護管束之執行方法,併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