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48號
TPDV,105,訴,1248,2017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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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8號
原   告 陳美滿
      蔡美惠
      唐新民
      唐葆真
      張國煒
      吳至知
      吳曉雲
      黃莉蓁
      劉高育
      黃書明
      吳桂月
上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被   告 葉陳綉霞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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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